(三)第三轮抑制房地产“新八条”
2011年1月26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宣布共计八条政策措施(简称“国 八条”),以求“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继续有效遏制投资投机性购房,促进 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1.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责任
地方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2011年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 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人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 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
2.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
各地要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逐步扩大住房保障制 度覆盖面。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健全准人退出机制,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有条件的地区,可以 把建制镇纳人住房保障工作范围。努力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
3.调整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
调整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销售收人全额征税。 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 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试点和推广力 度,坚决堵塞税收漏洞。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各地要加快建立和完善个人住房 信息系统,为依法征税提供基础。
4.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 1倍。人 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可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的基 础上,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 督检査,对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5.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
各地要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落实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 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的要求。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 尽保。2011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大力推广以“限 房价、竞地价”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人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 査,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 的,坚决纠正,严肃査处。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2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及时收回 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1年以上罚款。依法査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
6.合理引导住房需求
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髙、上涨过快的城市,在一定时期内,要从严制定和执行 住房限购措施。原则上对已有1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当地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 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对巳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 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 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
7.落实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约谈问责机制
未如期确定并公布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新建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年度控制目标 或没有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向国务院作出报告,有关部门根据规定 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对于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不到位,房地产相关税收征管不力,以及 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等问题,也纳人约谈问责范围。
8.坚持和强化舆论引导
对各地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好的做法和经验,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居民从国情出发理性消 费。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随着史上最严厉的房地产调控政策的渐进推出和不断净化,目前发达的一线城市已出现了房价下 调的趋势,随着二、三线城市限购、限价政策的不断跟进,政府对房地产市场调控的目标一定会收获圆满 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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