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将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自公布以来引起广泛关注。
这部旅游法要求,“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旅游者如果“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英国广播公司网站、美国有线电视新闻国际公司、美国《大西洋月刊》网站等媒体都对此予以充分报道。用新加坡《今日报》的话来说,中国法律开始对不文明旅游行为动真格了。
也有人发问:法律是不是过于严苛了?毕竟,美国人、法国人、英国人、俄罗斯人都曾获得过“最不受欢迎游客”称号,相比之下一些中国游客的陋习似乎并没那么“特别”。而且,很多国家对于旅游者的不文明行为,仅止于呼吁、提醒,或者指导。例如,美国国务院2006年推出《美国人海外旅行行为准则》,不过是提出了16条礼仪忠告。
《旅游法》的出台既有其现实背景,也体现了一个负责任大国的自省精神。统计显示,中国出境旅游人数2011年达7025万人次,2012年达8300万人次,消费额高达1020亿美元;预计2013年将达到9430万人次。出境游大众化已成为中国的现实。中国人出游给世界带去了财富,自然也应向世界展示文明的形象。
无可否认,一些中国旅游者在国外表现过于“粗放”,着实带来负面影响。具体事例不用举,仅看国外景点设立的 “请勿喧哗”、“请勿浪费”、“请便后冲水”、“请勿插队”等中文标识,就足以让我们感到尴尬。部分游客缺乏个人修养,或源自手头宽绰后、特别是暴富后形成的骄狂心态。
“上车睡觉,下车拍照,回来什么都不知道”,媒体如此概括中国游客未免有失偏颇,但也有在理之处。成熟的游客会充分利用现代手段,通过上网、看书或查资料,了解旅游地的历史,而不仅仅满足于形式上的“到此一游”。相反,如果缺乏对当地文化历史的敬畏之心,甚至不遵守公共秩序,不能从旅游中得到收获和启迪,则偏离了旅游的本意,将有魅力的事庸俗化了。
美国社会学家英格尔斯曾说, 人的现代化并不是现代化过程结束后的副产品, 而是现代化制度与经济赖以长期发展并取得成功的先决条件。引申之,文明的呵护,不能让法律缺位。《旅游法》不仅包含对文明自律意识的倡导和呼唤,而且还对不文明的行为进行必要和适度的行为约束,通过适度的道德管制,从根本上警醒失落的文明自觉。
中国和世界的接触越来越深入。我们清醒认识到,一个民族和国家的文明程度高低, 不仅取决于其物质财富的多寡, 还取决于其道德水准的高下。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必须保证素质教育的跟进。
必要的文明约束,是培育文明自觉、展示文明形象不可或缺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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