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监控视频需要明确流程,防止侵犯公民隐私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近日审议通过的《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10月1日起,个人或单位擅自传播公共场所监控视频将被罚款。消息一出,立马遭遇网友的质疑,认为这是妨碍监督之举。
据查询,禁看、禁传视频并非河南独创,北京、广东、辽宁等不少地方都有相关规定。比如,《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与图像信息监看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擅自进入监看场所。留存的图像信息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外,任何人不得擅自查阅、复制、提供、传播。
“《条例》出台的背景是为了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处一位负责同志表示,“《条例》不是监督官员的法规,所以没有对官员的隐私保护和公众监督作出规定。”
该负责同志指出,《条例》规定一些单位和一些公共场所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前者由单位自己管理,后者由公安机关管理。由于这些视频中的内容可能涉及公民的隐私,因此《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买卖、传播或者未经公安机关或有关单位同意查看、复制这些信息,否则将受到处罚。“但是,如果公民认为监控视频中可能有某个涉嫌贪腐的官员的信息,他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举报,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调取查证。如果允许随便传播视频信息,受伤害最多的还是广大普通公民。”
据了解,目前我国公共监控管理没有国家统一法规,但部分省市有地方性明确禁令。“部分省市出台地方性法规禁止私人调阅、复制和传播公共场所的监控,从立法原意和目的来看有其正当性,不能简单认为其是为了拒绝对腐败行为的监督。”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旭表示,公共场所的监控本质上是一种公共资源,应由公权力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来统一使用;公共场所监控如果被私人利用会有侵犯他人隐私、发生权力滥用的危险。
未备案私设监控设备情况仍存在,须制度明确监管责任人
哪些场所属于安装监控设备范围?《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可作借鉴。该《办法》规定,在城市主干道、重要交通路口等公共场所,重要新闻单位、重要交通设施、电信邮政金融单位、大型文体场所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必须安装,此外,对歌舞娱乐场所的入口、主要通道也作了强制性规定。具备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小区,可根据治安防范的需要自愿安装。
据了解,对公共场所的探头安装、管理较规范和严格,但商场、超市、宾馆等自装监控的管理却存在隐忧。按照一些地方的规定,安装监控系统需要到公安机关备案,同时要确保系统安全运行,公安机关做到日常监督检查。但现实中,仅“备案”一点就很难做到位,存在不少私设监控设备的情况,这在小超市、小服装店等出现较多。
公共场所监控被滥用和曝光隐私的事件也接连不断,如“上海复兴中学教室亲吻监控视频”、“深圳地铁工作人员泄露恋人拥吻监控录像”等。智能手机的普及,以及微博等自媒体的发达,使很多公共场所监控拍下的画面被传到网上,导致普通人生活受到干扰。
公共场所设置监控设备,需要注意什么?“一些公共场所设置的监控视频没有对公民进行有效的提示,也出现一些问题。”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处负责同志介绍,他们通过《条例》明确规定,在公共场所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应当设置明显的标示,提醒公民规范言行,避免隐私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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