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汉市法制网公布《武汉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未婚生育且不能提供对方有效证明的”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生育子女的”都应当依照《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不过,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当事人双方各处500元罚款”;对于有配偶与他人生育的,则对有配偶者依照2倍的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虽然这两项规定似有矛盾之处,但新规对“未婚妈妈”和“小三”的生育行为做出专条规定却是事实,并蕴含着行政执法的道德价值导向,及对女性生育权利的进一步限制。这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评论。
姑且不论适当放开生育控制政策、公平保障每一位女性的生育权利是时势所趋,此时做出这样的规定,即便是披上价值导向的外衣,也不免有逆势而为的嫌疑。而从法规制度最重要的可操作性来说,也是存在问题的。诸多论者已提及“明知”不好界定的困难,而何种证明才算“有效”,也将是一个操作上的难题。另外,从预期效果来看,新规很可能不但达不到制定者的目的,反而会引发一系列非预期后果,如生育婚姻流行、堕胎与弃婴现象增加等。
最核心的问题在于新规体现出来的对生育权利尤其是女性生育权利的不尊重。撇开道德判断不论,婚外生育行为,从宽泛的角度来讲,也是一种单亲生育行为,与通常意义上的单亲妈妈并无实质区别。无论其是否为第一次生育,对单亲妈妈的生育行为收取社会抚养费,事实上无关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核心目的——调控人口数量,因为它只涉及生育行为的社会模式,而不能有效控制生育数量。它的实质是为女性行使生育权利添加了合法化婚姻的限制。这对于不愿走进婚姻殿堂,然而又希望生儿育女的女性来说,是一种基本权利的剥夺。
每个女性都有生育自己孩子的权利,在不少国家,未婚妈妈早已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随着社会发展,中国也在不断走向进步和开明,想要孩子但不愿受婚姻约束的女性会不断增加且持续存在。政府部门不能无视甚至剥夺女性的生育权利和生育方式的自由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