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在媒体撰文就当前国内经济形势,分析了物价、消费、投资、进出口贸易和投资、城镇化、收入分配、房地产市场、金融市场等九个方面情况。其中说到,1997年以后收入分配改革基本处于停滞状态;我国收入差距应控制在40倍以内;从今年开始公务员工资将逐步进入上涨周期。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断推进,与基本国情、发展阶段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基本建立。同时,收入分配领域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依然较大,收入分配秩序不规范,隐性收入、非法收入问题比较突出,部分群众生活比较困难。
收入分配改革从“原则”进入“细则”阶段。工资要形成制度,比如最低工资,基础工资,奖励工资等都要有章可循,劳资双方都知道,都明白,并非谁说了算。现实中,为了削减人力成本,各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往往会成为一些企业为员工设定的标准工资。尽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早在2000年就出台了《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该办法规定,当出现“本单位利润增长、本单位劳动生产率提高、当地政府工资指导线提高、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四种情况之一,都可以提出涨薪要求。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形式、收入水平进行平等协商,并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
“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两年前就已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要“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报告把“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上升到了政府行政层面的具体要求。“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一方面能够维护一线职工的权益,使工资增长与企业效益提高相适应,确保每个职工分享企业发展的成果。另一方面,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企业劳资关系,增强企业凝聚力,调动所有职工的积极性。”
“劳工三权”需立法保障。“工资协商问题,其实不仅仅是协商工资,更是涉及到整个劳资关系基本权利的实施问题,如工人的组织权、谈判权、罢工权,即劳动法上所谓的‘劳工三权’。而劳资关系问题、工资问题、工资协商问题涉及到劳资关系系统和政策怎么去调整,应统筹考虑。如果这些问题不解决,工资协商的效果会打很多折扣。”“在工资协商中,政府、工会、企业主、工人等都有责任,各自的工作都要做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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