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链接】
2013年3月25日,银监会发布《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商业银行理财资金直接或通过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交易平台等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业务做出了规定。“8号文”指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政策理论】
《2013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以及重点行业改革:加快财税体制改革,理顺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的关系,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构建地方税体系,促进形成有利于结构优化、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健全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现代金融体系,提高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竞争力,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稳步推进利率、汇率市场化改革,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逐步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推进价格改革,健全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
【标准表述】
[原因分析]
具体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是利益驱动。利益驱动是造成乱收费的直接原因。利用行业优势,随意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加重群众负担。而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一些行业,追逐利润最大化是其经营准则。因此,它们或者利用垄断地位或者钻法律空子,巧立名目乱收费、高收费。
二是监管不力、查处不严。政府虽然制定了一些制度措施,如价格收费公示制度、《关于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和各种乱摊派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但在贯彻执行中,监管、执法部门往往监督不到位、查处不严格,发现问题以清退为主,很少对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结果是屡查屡犯、屡禁不止。
三是群众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有的人不懂政策,不知道什么是乱收费;有的认为收的费不算多,无所谓;有的怕被刁难,办不好事,遂听之任之。在林林总总的收费项目中,要让普通老百姓理清哪些是该收的,哪些是不该收的,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
这些年来,针对通信、医疗、交通等民生领域的行业乱收费,消费者反对之声不可谓不强烈,媒体批评力度不可谓不大,然而部分垄断行业却依然我行我素。究其根本,是因为消费者缺乏议价权。因此,在法律上对垄断企业定价行为进行规制,保护消费者在涉及民生的定价行为上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已迫在眉睫。
[措施]
建议采取如下措施:
第一,政企分开,价格合理化。政企分开问题讲了多年,难度很大。因为垄断性行业里政府和企业联系非常紧密,利益盘根错节。为什么“破垄”如此之难?根源在于政企不分,而改革多年的经验教训正是要实行分开。西方有句谚语:“上帝归上帝,恺撒归恺撒”;中国俗话说:“桥归桥,路归路”,都要划分“边界”,定纷止争,“政是政,企是企”。至于价格方面,出于社会福利的考虑,长期被人为压低和扭曲,难以真实反映成本及其变动,价格的合理回归及其新思维的社会福利制度安排成为下一步改革的关键。上述两方面的核心问题是营造适宜的商业运营环境,这是垄断性行业改革的基础。
第二,放宽准入,投资主体多元化。放宽准入有两个含义:一是这个领域以外的其他行业国有资本可以进来;二是非公有制的资本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进来。在这一点上,越南的改革经验可以给我们一些启发。越南颁布实施的内外资统一的《投资法》,使国内外投资者在同一法律框架下公平地进行生产和经营,不仅允许国内国有资本,而且允许国内民营资本和外国资本进入越南。观察越南的投资结构可以发现,在高达390万亿越南盾的总投资中,国有资本及国有法人资本占51.6%,民间投资占32.8%,外国直接投资占15.6%。这意味着国有(51.6%)与非国有(48.4%)的比例大体各占一半。虽然这是总投资,其中包括部分竞争性行业,但对于我国研究放宽垄断性行业的准入,推动投资主体多元化有所启发。
第三,打破垄断,竞争公平化。过去中国的垄断性行业竞争性很不够,基本上是垄断状态,下一步要引入各种资本,要进行公平竞争。这种竞争包括行业内竞争,比如国有、民营、外资三种力量之间的竞争,也包括本行业和外行业的竞争,比如公路和铁路的竞争,公路、民航、水路之间的竞争。越南在实行的《统一企业法》中,既涉及有限责任公司,也有股份公司;既有私人公司,也有集体企业、外国公司,这实际上是带有某些公平竞争的味道,对于我国的改革同样也有启发。
第四,改善规制,监管科学化。在垄断性行业放开之后,政府部门要加强对垄断性行业运营状况的监管,这种监管有四层含义:一要独立监管,二要依法监管,三要统筹监管,四要透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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