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链接】
8月18日据报道,北京大兴当街摔童案之后,最近又爆出河南林州民警摔婴事件,而后者事发时间更早,只是被捂了一个月,近日才偶然曝光。林州摔童案,嫌疑人是一位名叫郭增喜的民警。一次酗酒后郭增喜突然抢走街上一男子怀里7个月大的女婴,举过头顶后猛摔在地。目前女婴虽已脱离生命危险,但仍需进一步观察。
【热点解析】
[综合分析]
恶警摔婴,折射出人性之恶,而当地的包庇,折射出另一种恶。一些执法者、公职人员,本应该成为公共利益的保护者,公众安全的守门人,却走向了反面,成为伤害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侩子手。
其一,“民警摔婴”社会影响恶劣。与大兴摔婴案相比,郭增喜案更恶劣,更令人发指。不妨比较几个细节,韩某摔婴前与孩子父母有过争吵,而郭增喜和被摔婴儿毫无瓜葛,“没征兆地夺走孩子就摔”;韩某摔的孩子两岁,郭增喜摔的孩子才7个月;韩某因盗窃被判刑,年初才被释放,可谓有前科,而郭增喜身为人民警察,其行为乖戾而凶残,更令人恐惧;韩某被刑拘后,自称喝多了,而郭增喜作恶后并不愿意直面,还委托一名 自称是某报社的记者致电前去采访的记者,“想商量看能否不报道此事,价钱好商量”。
其二,“民警摔婴”严重影响公安部门的公信力。民警作为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执法者,却以身试法,仅仅因为醉酒或吵架就当街摔婴。并且事后还能够轻易逃脱法律的制裁,只用警察家法给予处置。由于有着权力的保护伞,就出现了“法律面前人人不平等”的怪象,这是对涉事民警的一种包庇和偏袒。在事发之后,公安部门不但没有立即道歉忏悔,政委反而发出不知情的疑问,还用不要发稿来干涉新闻自由、侵犯民众的知情权,这些都严重损害了公安部门的公信力。如此一来,何以取信于民、为民服务?
其三,而比警察郭增喜酒后摔童更恶劣的,则是当地官方事后的“捂盖”和“护犊”惯性善后。从事发至曝光,被遮捂了一个月;曝光路径,也值得注意:当地人大致信京城媒体,才揭开这层幕布;就算你能“理解”地方媒体不敢报,或说“不能报”,可是作为地方最高权力机关,人大体现良知的方式竟然是某领导充当 “不愿透露姓名的”爆料人,而非人大作为名正言顺正大光明的监管者,行使监督权力。
[启示]
如果说“摔婴”只是肇事民警的个人行为,那么“捂事”显然就是一种集体行为,这样的“集体无意识”,无疑更加令人担忧。因为它意味着,在一件明显涉嫌包庇犯罪、损害司法尊严和公平正义的事情上,一个集体中的所有人都保持一个动作,都予以配合而没有任何异议。这样的“整齐划一”对法律的亵渎,对公平正义所带来的伤害作用,将被成倍地放大。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与正义。”这是中央的要求,也是百姓的期待,而林州“摔婴案”反映出来的现实却告诉我们,要真正实现这一点,还有着漫长的路要走。
[措施]
专家建议:
其一,加强民警素质建设。要整顿办案作风,重点解决不作为、乱作为,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有利的案件抢着办、无利的案件相互推的问题;整顿办公作风,重点解决自由散漫、警容警风不整、脱岗离岗、长期不上班、出勤不出力的问题;整顿办事作风,重点解决办事拖拉、工作效率低、服务质量差的问题。整顿执法纪律,重点解决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问题。同时,进一步搞好建章立制,从制度上、程序上明确职责,规范行为,使大家明白以后应该怎样做,不应该怎样做,什么能够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是提倡允许的,什么是禁止反对的。积极开展“创群众满意”活动,把为民、爱民、便民、利民思想落实到各项工作和各个环节中,改进工作作风,密切同群众的联系,树立公安民警的良好形象。
其二,完善社会监督机制。要加强社会监督的立法。社会监督没有法律化,这是其作用难以真正发挥的症结所在。应探讨对社会监督进行立法,探索研究制定和颁布《社会监督法》,以专门立法的形式确定社会监督的地位,明确社会监督主体的职权、监督程序、监督方法、监督客体的权利义务等,使社会监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要加快政协民主监督的法律化进程,以法的形势增强政协民主监督的刚性。
其三,深化政务公开,提高政府行为透明度。要进一步加大政务公开,积极实行“阳光行政”,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健全政务公开制度。本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的发布信息。为群众参与政治、经济、社会活动创造便利条件,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拓宽政务公开渠道,尤其要加强对政府决策过程、重大事项运作过程以及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件的公示和信息发布,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最大限度的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