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规矩却落后于时代进步,落后于事业发展需要,那么这种规矩就会成为进步的障碍。只有及时清理,才能使其流水不腐,发挥制度效力。
中央首次集中清理党内法规,据日前发布的“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显示,1978年以来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300件被废止和宣布失效,467件继续有效,其中42件将作出修改。
“党内法规”,不是我们所俗知的那种国家大法,也不是我们通常所理解的那种法律文本,但它是“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因而,这种党内规章制度不仅具有一般规章的制度刚性,对这种法规制度的清理也更具有示范意义。须知,不仅在党内,在不少行政部门,还有很多企事业单位,那种完全过时的制度还躺在那里。一旦依据,就会发生笑话。
数年前,有人被列车撞亡,铁路部门仅给付700元补偿金,引来社会各界一片质疑声。但其赔偿标准却有前例可循,乃是1979年制定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最终,在社会各界的呼吁中,才有2007年通过、2012年又进行修正的新规定《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个中道理令人深思。
钱穆在《中国历代政治制度得失》一书中,曾经这样写道:“就历史经验论,任何一制度,绝不能有利而无弊。任何一制度,亦绝不能历久而不变。历史上一切以往制度俱如是,当前的现实制度,也何尝不如是。”这揭示的是制度运行变化的规律,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在这个意义上,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清理。只有常清理,对过时的制度及时宣布废止和失效,对部分过时的制度及时进行修改,对有效的制度进行确认,才能使制度发挥效用。
从此次清理党内法规行动看,1978年以来有300件被废止和宣布失效,这个数量并不小,也会引来人们对为何迟迟不清理的质疑。考虑到数月前,中央才批准发布《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这两个被称为“党内立法法”的规章,同时前者“条例”第三十一条还明确规定“应当适时对党内法规进行清理,并根据清理情况及时对相关党内法规作出修改、废止等相应处理”,因而此次清理应得到正面评价和肯定。
正所谓“不立规矩,不成方圆”,有了规矩却落后于时代进步,落后于事业发展需要,那么这种规矩就会成为进步的障碍。只有及时清理,才能使其流水不腐,发挥制度效力。此次党内法规的大规模清理,开启了一个制度常效化的发端,更启示那些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不要让制度尘封在故纸堆里。而从根本上说,只要时常清理,才能赢得人们对制度的敬重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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