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媒体曝光的湖北某书局为了从国家采购《新华字典》专款中截利,匆忙出版了320万册《学生新华字典》,结果因粗制滥造被查处召回的事件,可以看作是近些年出版市场上“傍书名”的典型一例。
书名作为图书的重要载体,既要求与书的内容和风格相贴切,又必须便于读者接受与市场营销,在有限的字数内,尽可能准确、凝炼、吸引人。《红楼梦》书名虽只有三个字,却给人无尽的联想与回味。日前见一报道,美国著名小说《飘》最初起名为《驴戴着马嚼子》,后改为《明天又是一天》、《没有我们的星星》、《背负疲倦》、《军号嘹亮》等,几经修改,最后才定为《随风而去》,中文译本意译为《飘》。这样反复锤炼的书名,古今中外还有很多。
可见,书名与作品一样是著作权人思维创作的成果,理应同等给予版权保护。但目前我国的著作权法只保护作品,不保护书名,没有纳入保护范围的书名往往被人“合法”地侵犯,书名权利人的知识付出和智力投入不仅在精神上得不到补偿,还因侵权人成了自己的竞争者,而在经济上蒙受巨大损失。如上海少儿出版社出版的科普系列读物《十万个为什么》,书名起得简练、贴切、好记,无疑是一种独创的知识成果。谁知,由于市场反响好,知名度高,这个书名后来被大量仿用,中国戏剧出版社甚至一字未改,用了同样的书名出了一套《十万个为什么》。
书名不受版权保护,助长了当下随意搭车、跟风、“傍书名”的出版乱象。一部书出了名,书名跟着成了“公共资源”,谁都可以随便拿来消费。有些出版人为了能从畅销书中分得一杯羹,从体裁、内容到书名,都极尽模仿之能事。几年前一本《谁动了我的奶酪》畅销,立刻冒出各式各样“动奶酪”的书;《水煮三国》红了,马上跟出“水煮”这个,“水煮”那个。盯着知名书、畅销书,借名上位、傍名沾光、移植嫁接的现象愈演愈烈。
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已将广告词归类为文字作品,而知名书名,从形态、功能等方面考量,都与广告词有相似之处,应该同样予以版权保护。此外,我国的商标管理法规还特别对驰名的未注册商标给予保护,如国家工商局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要求对那些虽未经注册但“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也要给予保护。这种保护驰名商标的做法,应借鉴到保护知名书名上来,这也符合国家保护优质和佳誉商品的立法初衷。
当然,图书市场上的书名太多,对那些文化含量不高,甚至为了商业噱头一味恶搞的书名,不能也不必都给予版权保护。建议确定几条准入标准来限定保护的范围,如全国性评奖的获奖图书,累计销售10万册以上的,被改编为影视作品的,被翻译成其他文字3种以上的,列入公认权威畅销书榜并经专家认定的,等等。优先保护知名书名,而且优先保护工具书、大型系列书和科普读物的书名,如《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辞海》、《英汉大辞典》、《十万个为什么》、《中华活页文选》、“汉译学术名著”系列等。
回到前述的《新华字典》“李鬼”案。有人说“新华字典”是通用词,不具专有权利,还有人辩解说《新华字典》是“通用型”字典,不适合学生使用,所以要用《学生新华字典》这类“学习型”字典来替代,这是强词夺理。字典是通用词,而冠以“新华”二字,则是商务印书馆的品牌。《新华字典》从1957年初版至今,先后修订11次,词条的选取与释义,浓缩了新中国60年来的建设与文化成就,折射着各种理念的更新及学术的进步。后出的很多类字典,几乎都是从它脱胎而来,因而《新华字典》有“母典”之美誉。所以,不管是什么型的“字典”,傍上“新华”二字,就有侵权之嫌,更何况还有内容上的抄袭剽窃。《反不正当竞争法》笫5条指出,商品使用特有名称,造成与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的,应承担法律责任。《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中也有保护“使用在先”商标的原则。
保护知名书名,不仅是对文化创造者的尊重和对权利持有人的保护,从长远来看,更是净化图书市场、扶持文化原创的内在要求。因此,我们呼吁著作权法的修订,把知名书名纳入保护范畴,在实现这项立法之前,则要充分运用《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规的比照条款,寻求版权保护。归根到底,好的书名是智慧的结晶,是原创力的体现。保护原创,保护文化创造和文化生产的源头,才是真正保护我们的文化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