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晚,成都市一环路北四段发生一起持刀行凶案件,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公交车上捅伤多人后,又一路跑一路挥舞着20厘米长的匕首,造成15人受伤,其中4人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而死亡。警方开枪击伤并制服疑犯。据警方调查,李某某曾因经济问题与家人不和,25日中午到成都并于当晚作案行凶。
又一起公交车上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事件,让人愤怒和胆寒!从今年6月7日厦门公交车爆炸案,到8月19日河南安阳公交车持刀行凶案,再到8月25日成都公交车上的血案,短短两个多月内,在公交车上发生三起恶性事件。安阳凶案后,“当地人提及公交车一度人人自危”。类似案件在各地接二连三发生,安阳之外的人又怎能泰然自若?
近年来,某一类事故或犯罪在一段时间内似乎具有“传染性”。2009年6月成都公交车自燃导致24人遇难后,国内几个城市相继发生公交车燃烧事故;2010年3月,福建南平市延平区实验小学门口发生惨案,各地随后发生了多起校园门口凶杀案;2011年11月甘肃正宁县发生校车交通事故后,各地校车安全事件频频发生……这种“传染性”的存在,让民众在某一个时段往往产生集中性焦虑。
其实,所谓“传染性”,一种情况是随着信息发布的及时、透明,甚至是个别媒体对犯罪细节的不负责任披露,为潜藏的个体戾气提供了效仿可能;另一种情况是舆论监督集中聚焦某种社会问题,增加了类似事件连续曝光的可能。但无论是哪种情形导致某种状况被置于舆论聚光灯下,都促进了相关问题被纳入政策框架内予以纾解或遏制。
譬如,当年公交车自燃事故频发,促进了公交车逃生门、逃生窗、安全锤等安全硬件设施的配备和完善;多起校园凶杀案后,有关部门出台了中国版“校园安全计划”,中小学配备保安、上下学时间校园门口警察巡逻成了制度常规;“夺命校车”促进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出台,以及各地校车配备、更换的加速。一定程度上,恰恰是硬件安全条件的补充和制度性修缮,终结了同类事故的继续发生。
现在,又靠什么来终结公交车上的戾气和凶残呢?公交车上的安全,属于公共安全的范畴。但是,街头有巡警,广场有保安,同属公共安全空间,公交车上却少有相应的安保措施,一旦发生恶性行凶案件,多靠乘客和司机这种群众性的自我抵御,赤手空拳的群众又怎能抵挡歹徒手中的利器?
鉴于公交车上行凶案频发,有必要在政策观念上将公共交通工具纳入警方的公共安保范畴。在某些特定时段,北京、南京等城市,就都曾出现过警察上公交实施安保的措施。2008年昆明公交发生爆炸案后,南京民警或佩带枪支上车,或便衣假扮乘客以保护公交安全。当前,需要按照公安部严打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要求,开展公交车等公共场所刑事犯罪的专项打击行动,并将不定期的便衣乘车安保,确定为警方的制度常规,以震慑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