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论热点】
从今年9月1日起,铁路部门将调整火车票退票和改签办法,实现火车票全国通退通签,同时实行火车票梯次退票方案,即票面乘车站开车前48小时以上的,退票时收取票价5%的退票费;开车前24小时以上、不足48小时的,退票时收取票价10%的退票费;开车前不足24小时的,退票时收取票价20%退票费。此事在社会上引起热议。
【标准表述】
[综合分析]
此次铁路部门调整火车票退票和改签办法,给公众带来了一喜一忧。一喜是原来规定只能在购票车站退票改签,变成了全国通退通签,为此将大大方便退票改签;一忧是2011年9月下调的退票费按5%计收,现在又“恢复”到了原来的20%水平,为此将会增大退票旅客的经济负担。
铁路部门为了充分利用运力资源,引导旅客增强购票计划性,方便更多旅客购票出行,为此而实施梯次退票方案并无不妥,但是,如果不分青红皂白,不区分退票原因而一股脑地按照退票时间来确定退票费,就有失公许。
首先,现行的退票时收取票价5%的退票费本身就不合理。对铁路部门而言,无论票价是800还是80,为每一张火车票支付的直接退票成本是一样的;其之所以要按照票面金额来计算退票费,并非基于成本考虑而是从自身利益出发。换句话说,按照票面金额计算退票费,可以最大限度减少铁路部门的损失。也就是说,现行的退票方案本来就已经考虑到了“退回的票一旦卖不出去”如何减少损失的问题。
其次,是时间“梯次”与费用“梯次”的划分不科学,缺乏依据。从常理来说,早退的票更容易卖出,但也不能死抠某个时间点,如48小时或24小时来区分,多一分钟或少一分钟并不影响再卖出的概率。如某旅客在距开车前24小时零一分钟退票,就能享受10%的退票优惠,反之即差一分钟退票,就得承担20% 的退票费,这有失公允。
再次,没考虑节假日的因素。众所周知,我国是人口大国,铁路运力一向紧张,尤其是逢年过节或寒暑假放学和开学期间,“一票难求”现象非常突出,退回的票卖不出去的概率极小。有数据显示每星期乘火车往返绍兴宁波,节假日期间,好几次都可以买到刚退回的票。如果说梯次退票方案适用出行淡季尚勉强说得过去,但不适用出行旺季是肯定的。问题是,铁路部门至今都没有解决13亿人的乘车难问题,根本不存在淡季。
[启示]
毋庸置疑,火车票目前依然是卖方市场,春运、暑运等高峰时间更是“一票难求”。铁路部门不能掌握着铁路这个稀缺资源,就玩退票费于股掌之间想涨就涨。铁路部门干工作,不能老是在退票费上做文章,而应该在解决火车的运力问题、打击“黄牛党”、提高服务质量等方面下功夫,这才是走对了路子、走上了正道。
[措施]
目前,通过收取高额退票费牟利在很大程度上与铁路部门垄断了退票费的确定权有关。我国的铁路运输属于垄断行业,因此消费者毫无选择的余地。在消费者失去选择权的情况下,要保证垄断行业的收费公平合理,中公教育专家建议:一方面要靠国家政策、规定的约束,另一方面则要靠征求民意。如举行价格听证会,在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制订收费标准。
进一步说,行政性垄断行业的任何收费都应当征求民意,因为权力都有自利的本能,所以对于与垄断企业有着千丝万缕利益关联的行业主管部门的权力也应予以制约。否则必定损害消费者利益,滋生社会不公。
细化:退票者都是因有事临时决定,一般在开车24小时内很难决定,是不是能将开车24小时内的规定,再细化为开车前2小时、4小时、8小时等档次,并拉开退票费的收取比例档次;再如,因病或因灾等个人无法抗拒的原因不能按照乘座火车的,应当能区别对待。只要有相关证明,就可以享受最低退票费标准;再比如,是否能将原来的“如遇到身体不适等特殊情况也可在开车后2小时内办理退票”的规定,再补充加上,并扩大到所有旅客等。
另外,根据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铁路部门在制定收取退票费时,可以加上,在火车晚点发车或晚点到站时,根据晚点时间给旅客发放适当的“晚点”补助。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