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施行。这一司法解释,着眼于保障人权与保护社会,既依法亮剑、又不因噎废食,适应网络发展的现实需求,符合依法治国的精神理念,是一个与时俱进的法律文本。
应该说,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有着鲜明的时代和现实背景。今天,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我们正进入一个前所未有的新媒体时代。这种变化与进步,一方面带来了便捷、催生了繁荣,另一方面也难免产生一些乱象:有人在网上捏造事实恶意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有人利用社会敏感热点问题,借题发挥,炮制谣言,误导民众,危及公共秩序,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有人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负面信息相要挟,索取财物,聚敛钱财……凡此种种,不仅给个人权利带来严重侵害,也直接危害着社会公共秩序。依法对网络信息进行规范,成为人民群众的普遍共识、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从各方反映来看,人们对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普遍给予了理解与支持。但也有人认为,该司法解释有悖法治精神。这种观点,如果不是源于对现实的无知,就是对法治的片面理解。当网络信息与人们的现实生活变得密不可分,虚拟空间和现实空间日益融为一体,正视网络犯罪造成的社会危害,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保障公民权利、规范网络行为,成为法律必须承担起的时代责任。否则,一些人“宽松”倒是“宽松”了,“自由”倒是“自由”了,但其他更多公民的合法权利怎样保护?社会的公序良俗如何维护?
有底线才有自由,有边界才有秩序。现实社会如此,网络空间亦然。如果将打击诽谤行为,看作是限制表达;将维护社会秩序,看作是侵害自由,恐怕任何国家都不会有这样的“自由条款”。只有厘清在信息网络上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公民才能依法充分行使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和监督权;只有根据时代发展要求,及时对可能危及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做出规制,才能真正做到公正司法、司法为民。让守法者畅所欲言,让违法者寸步难行,这是法治社会的共识,也应成为推动网络健康发展的常识。
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发展的,即使在一个静态的社会中,也不可能有永恒不变的法律。司法解释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及时补充和完善法律,从而正确、统一地适用法律。在这个意义上,“两高”出台的这一司法解释,既回应了新媒体时代的发展要求,也使执法、司法有了更为统一的标准,必将有助于打击犯罪、规范权力、保护权利,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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