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主流学者认为其宪政是这样一种政治体制:宪法作为最高权威高于一切,宪法又是自然法和全民意志的体现,于是美国就是一个民主、自由、人权、法治的社会。
但美国的宪法本身是一个矛盾体,一方面在根本上保障资产阶级垄断生产资料、剥削人民大众的权力;另一方面又在很多地方谈人民主权、全民自由。这两者是无法同时存在的。究竟哪个方面的条款更能得到落实呢?显然是前者。
在美国,宪法的确高于美国人民大众的意志,但并不高于一切。美国宪法不是最高权威,美国垄断资本寡头的意志才是。美国宪法及法律如何解释、执行,都以美国垄断寡头的意志和利益为转移。而资产阶级能够实现这一切,从根本上看正是依靠其对生产资料的垄断。只不过为了自身的统治,资产阶级“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赋予自己的思想以普遍性的形式”而已。当今美国真正的独立知识分子,如批判法学学派,并不否认这些。
可见,美国的宪政之“名”,完全不符合宪政之“实”。美国宪政学者及其中国附庸们所宣扬的那种全面民主、自由并体现天意的“宪政”,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这种宪政概念体系是美国迷惑人民大众,维护自身专制统治的神话,也是美国垄断资本寡头及其在华代理人用来颠覆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信息心理战武器。这种根本不存在的宪政制度,当然无法与社会主义兼容。
对于公务员考试申论材料的理解,是公考取得高分的关键。针对申论的复习,除了勤加练习,多多练笔之外,还应时刻关注社会热点问题,对时政热点具有敏锐的观察能力与评议能力。申论是国家公务员考试中测查从事机关工作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的考试科目。对于公务员考试考生的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贯彻执行能力等都有较高的要求。
关于美式宪政的本质,美国国父之一汉密尔顿当年在《联邦党人文集》中相对坦白地披露过。他认为要用一切手段防止多数穷人侵犯少数资产者的利益,要做到这一点,最好的办法并非封建专制的方式,而是使“社会本身将分为如此之多的部分、利益集团和公民阶级”,“使全体中多数人的不合理联合即使不是办不到,也是极不可能”,在他看来此办法“可用美利坚联邦共和国来作范例”。
美国的政治模式稳定运转200多年,根本性的内部原因是美国资产阶级的成熟、强大以及严密的组织性,对应的则是无产阶级的相对幼稚、弱小以及一盘散沙的形态。从外部看,最主要的原因是这些帝国主义国家一直在以新旧殖民主义的方式对第三世界进行剥削,并非其本身制度的优秀。例如,正是由于外部环境的相对宽松,使美国资产阶级和美国宪政制度艰难地度过了南北战争这样的濒死时刻。一些第三世界国家(如印度和菲律宾等)实行了美式宪政,由于其资产阶级自身的软弱性、依附性,并未有效地解决其原有的痼疾。
美国总统的权力并没有被关进宪法的笼子,而是被关进了垄断资本寡头的笼子里了。当美国官员突破宪法和法律限制,利用手中权力为资本财团牟利并获得巨额佣金时,他不会遭受阻挠——在美国,官商旋转门的现象十分普遍;但假如他突破宪法和法律的限制去动摇资产阶级的神圣财产权,他一定会遭受严惩。在美国宪法之上,还有一个凌驾其上的高级法,不过它并非上帝意志或者自然法,而是垄断财团的意志。
为了保障资产阶级的根本权力,美国宪法必须对资产阶级专政的根基即对生产资料的垄断权进行保护;而为了对资产阶级专政的实质进行掩饰,美国宪法必然带有一定的虚伪性。比如不敢明确承认美国是资产阶级专政国家,比如那些抽象的全民自由、人民主权字眼等等。其实这两者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冲突——只要保障资产阶级对生产资料的垄断性权利,便不会存在广大美国人民的民主和自由,这也是美国宪政名不副实的重要原因。
这一点,中国宪法与其完全相反。
无产阶级治理国家的逻辑和方式与资产阶级根本不同。社会主义国家借鉴美国宪政的结果,只能给资产阶级掌握政权打开缺口。戈尔巴乔夫搞的政治体制改革,就是因为以西方宪政为蓝图而彻底失败。前车之覆,殷鉴不远。
(作者为海洋安全与合作研究院高级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会主义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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