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长假即将来临,全民旅游热风扑面。
今年的“十一”出行,旅游市场将会更加规范,游人的利益能够得到更好保障。根据国家旅游局消息,十月一日起将实施《旅游法》,同时国家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也发出警示,旅游中旅行社若出现要游人强迫购物的事情,将对此违法行为严惩不贷。
据《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利用旅游之机强制游人消费,导游获取回扣,长期以来是国内旅游业的顽疾,背后则是依赖购物回扣的畸形盈利模式。对于旅行社而言,在《旅游法》实施之时,这种不合法的行为得到了制止。应及时调整经营方式,纠正低价收客、安排购物和自费项目收取不正当利益的不合理经营模式,切忌侥幸心理。而对于游客自身而言,也应在黄金周跟团出游时,注意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要不明不白地被旅行团中导游拉去购物。
旅游团行程中如有购物环节,旅游法重点规范的是旅行社通过安排旅游者在其指定的具体购物场所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项目而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并非禁止旅游者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旅游者可以在旅游行程中的自行安排活动时间内,自愿、自主地安排个人的购物等活动,旅行社也可以选择旅游目的地的,选择主要面向当地社会公众服务的商业区,作正当、合理的行程安排,满足旅游者的购物需求。
要强调的是,旅行社如安排具体购物场所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必须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是应旅游者要求,否则,旅行社、导游或领队均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即使旅游者同意,也不得诈骗旅游者,不得通过安排这些活动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同时,还必须满足其他几个要求,第一,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诱骗旅游者,也不得通过安排这些活动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第二,必须充分满足旅游者的知情权。就具体购物场所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情况,包括具体的名称、地点、时长、购物场所的主要商品或自费项目的主要内容,以及相关价格等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准确、详细的说明。第三,不得影响其他不参加相关活动的旅游者的行程安排,要对这部分旅游者的活动作出合理的安排。第四,不得将旅游者是否同意相关安排作为签约条件,旅游者不同意的,不得拒绝签订合同或者增加团费;旅游者同意的,也不得减少团费。
按照规定,如果旅行社违反相关规定,游人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组团社或地接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退还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
如果游客们在这个黄金周遭遇强迫购物等侵权行为,请及时和当地旅游主管部门联系,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有关部门也应加强监管,对强迫购物的旅行社给予严惩,使游客合法权益真正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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