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前,太原一起强拆致死案引起舆论关注;今天,因为当地政府向法院发公函为行凶者“求情”,再次引起舆论大哗。
据媒体报道,2010年10月30日,太原市晋源区古寨村发生强拆案,一村民被强拆者翻墙入户棒击致死。太原市政法委和晋源区公安局确认,拆迁公司委托没有拆迁资格的柒星保安公司老总武瑞军组织强拆,参加行凶的有几十人。事发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武瑞军等17人获刑,被告人不服上诉。此案历时近3年,今年9月,太原市中院依山西省高院裁定重审此案。庭审时,死者家属发现了两份由事发当地政府发给两级法院、请求“慎重量刑”的函,显然是为被告人求情。
舆论认为,政府此举涉嫌干扰司法。10月23日,太原晋源区政府办回应称,政府向省市两级法院发公函“恳请慎重量刑”,主要是考虑维稳压力,区政府向法院发公函,“主要是想督促一下法院”。
人民法院的标志是一杆天平。何谓天平?其一是不偏不倚,其二也意味着稍微加上哪怕半克砝码,就会失去平衡。失去平衡的天平,对渴望法治的社会来说,是个悲哀。而在这个事件中,显然太原晋源区政府亮出了“有形之手”,想把天平的一边压下去。
何谓法治社会?何谓依法治国?真正的法治社会,包括政府在内的法律主体有明确的规范和行为准则。所谓准则,就是舆论动不得,金钱动不得,行政权力也动不得。惟其如此,才有个体的安全感,才有社会秩序的稳定。正如一些法律界人士的看法,政府公函“请求”法院判案“慎重”,政府此举首先就不慎重。
其实,政府通过公函等形式,赤裸裸地干扰司法,太原此案并不是第一例。之前,重庆涪陵区工业园区管委会曾经发公函警告法院不要“一意孤行”;四川资阳市雁江区司法局以“红头文件”的形式要求其所管辖的各律师事务所禁接沱江特大污染事故索赔案件;陕西省高院在审理一起矿权纠纷官司时,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发函称“如最高院不维持原判,将对陕西稳定造成消极影响”;陕西省国土资源厅还曾以会议决定形式否定已生效的该省高院判决。
类似事例林林总总,都在证实着我们法治社会的不健全,以及行政权力对司法独立的不理解和不适应。行政应当尊重司法,而不能干预司法。所谓“法治”,就是行政应该尊重独立审判。
行政干预司法,这种现象由来已久,是中国几千年的人治社会强大惯性的表现。我们总是批评“全能政府”,而全能政府的另一个含义,那就是全权政府。所谓全权,当然是行政司法一肩挑。就像古装戏里的县官审案:县官坐上公堂,既是县管,又是法院院长,还是公安局长,还是刑侦队长。正因为如此,七品芝麻官才被百姓称作“青天大老爷”,同时也有“破门知县”一说——意思是小小一个知县,集行政司法大权于一身,足以灭人满门,毁害人全家。
其实,就太原市晋源区政府发公函求情一事,尽管是行政干预司法的表现,但毕竟是庭审上可见的黑纸白字的“表现”。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也证实了司法力量正在渐长。此前,类似事件可能公函都不需要,只需行政主官一笔批示,或者只是一个会议“达成共识”甚至直接“下死命令”。彼时,司法只是行政的一个工具,是实现行政意图的一个手段。这种现象,今天依然存在:比如在个别地方,法院就接受了政府的“指示”,有关拆迁占地的诉讼一律不接。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人民日报》撰文称,当前,中央正启动新一轮司法改革,落实好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宪法原则,坚决防止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笔者认为,法治社会要想前行,应将“行政干预司法”作为一个政治禁忌。只有制定的法律首先得到政府的遵守和执行,老百姓才会更尊重政府、尊重法律、尊重司法权威。政府首先不尊重司法权威,哪怕以“维稳”的名义,其实是在破坏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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