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园条例已经列入市人大常委会明年的立法计划,其中拟对公园噪音开罚。日前,广州市人大代表法制专业小组走访流花湖公园、越秀公园等,对市民进行现场问卷调查。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制定好相关条例,在正式处罚前也将做好充分的宣传教育。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有关广场舞噪音扰民引起的冲突不时耳闻,严重的还出现了泼粪便、放藏獒、开猎枪这类相当骇人的情形;甚至在大洋彼岸的美国,一群在纽约布鲁克林日落公园跳广场舞的中国大妈也惹来了警察,领头的被戴上手铐带走,搞到要出庭应诉。
这给身处转型社会的我们提出了一个相当迫切的课题,用学术的语言说,就是我们应该如何建构社会的组织原则;通俗点说,就是人与人之间应该如何相处。
按照西方“人各自由,以他人自由为界”的理念,跳舞当然没问题,但到了扰民的地步就肯定不对,这是没有任何价钱可讲的。他们的社会是权利社会,权利就是社会的最高价值,一切都必须服从这个价值。与之相关,衡量行为正当与否的唯一标准就是看你的行为有没有侵犯到他人的权利,如果有,不论是出于多么崇高伟大的动机都不行;如果没有,爱干嘛干嘛。他们也不会通过苦口婆心的什么道德教育来教导你尊重他人的权利,而是通过法律来保障每个人的权利不受侵犯,而这几乎就是法律唯一的功用——保护权利,而不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打击犯罪什么的。
但我们很多同胞却缺少权利观念,按照梁启超的说法,“吾民自数千年来祖宗之遗训,即以受人鱼肉为天经地义,而权利二字之识想,断绝于吾人脑质中者,固已久矣”。缺乏权利观念,一方面固然习惯于“受人鱼肉”,另一方面也不懂得尊重他人的权利,很多时候甚至完全无视他人的存在,比如随地吐痰、高声喧哗、随意加塞、四处攀爬涂刻等等,不一而足,显现出来的肆无忌惮、不可理喻总让人心生厌恶、戒备和鄙弃。纽约的中国大妈跳广场舞被抓,固然可以说成是中西文化的冲突,但其实质还是你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因此也就触犯了刑律而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样的观念日益“西学东渐”,所以广州才准备制定公园管理条例来对噪音进行管制,应该说出发点是完全正确的。需要讨论的或许是到底会不会产生效果?
广州人大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说公园噪音可能要由公园的管理部门来管,这就让人对其效果产生不小的疑问:公园管理部门不是执法机构,管得了、管得来吗?而且既然已经触犯了法律,就应该进入相应的司法程序,岂是区区一个“管”字解决得了的?又不是幼儿园的小朋友!我想既然是执法,还是应该学习美国,由警察来负责第一个程序,否则不仅无助于保护受侵犯市民的权利,也很可能有损于法律的威严,到头来两头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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