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几年,全国多个省份和地方相继出台管理办法,鼓励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离职创业。所谓“离职创业”实质上就是公众耳熟能详的“下海”。这并不是一个新鲜事物,上世纪80年代从半遮半掩开始,而90年代全国掀起了第一轮“下海”潮。但是,新世纪以来,这股“下海”潮不单是渐渐归于沉寂,相反,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上岸”——重新回归体制。
毫无疑问,“下海”与中国经济发展轨迹紧密相连,第一轮“下海”潮正是中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剧烈转变的时期,自上而下释放出了一股强大的经济活力和社会活力。而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建成之后,无论是创业机会还是市场风险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与此同步的是社会冒险和创业精神也开始慢慢减弱,这让曾经风靡一时的“下海”潮也失去了往日荣光。从某种程度上说,这未尝不是一个好现象,因为它代表了我国经济体制已经实现了历史性转变。但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选择“铁饭碗”,从长远发展来看,这种纷纷“上岸”的做法并不利于社会持续创新和市场健康发展。
政府鼓励公职人员“下海”,目的是动员广大干部积极投身到创业的实践中去,最大限度地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促进经济社会的加快发展。这无疑高度契合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进一步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的深化改革要求,有助于完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方面人才顺畅流动的制度体系。现实告诉我们,政府对于“下海”往往会出台一系列“鼓励性”政策性措施,这不仅可以打消一部分人“下海”的后顾之忧,而且可以激发当地人民争先创业的热情。同时,从更大意义上说,鼓励“下海”也有利于冲破了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人员交流的界限,扭转了以往人才单纯向机关流动的局面,这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才管理的发展方向,有利于提高企业经营者队伍素质,有利于促进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
然而,政府鼓励“下海”的政策也会引发一些疑问,比如补偿和编制问题。虽然像重庆等地早已明确规定官员辞职“下海”不予经济补偿,但大部分地区都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和“后悔期”,日前某地就规定:辞职创业人员可以获得一次性3倍年平均工资补偿和一次性3年生活补助等待遇,离岗创业人员可以获得保留3年公职身份和人事关系以及基本工资(不含津补贴)正常晋升和发放等待遇。许多人调侃这是“抱着游泳圈下海”——“进,可当老板;退,可当官员”,这难免会引发其他社会群体的不公平焦虑。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今天的“下海”远未形成潮流,这就要求必须有相应的优惠措施予以鼓励,而最基本的就是减轻他们的后顾之忧。
另一个不容回避的担忧是权力寻租问题。由于公职人员掌握着公共权力与公共资源,表面上看,“下海”以后不再掌握公共资源与公共权力,但一个不争的事实是,长期的公职身份让他们拥有其他创业者无法比拟的人脉关系,这很容易导致权力寻租,破坏市场平等竞争秩序,挤压其他创业者的发展空间。所以说,在鼓励“下海”的同时,必须进行有效约束。首先就是严格落实国家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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