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近期发生的一系列在“扶起”和“撞倒”之间争论不休的热点事件,却让这个“不以善小而不为”的文明古国在舆论的对垒中遭遇“失温”的质疑。
究竟是“撞倒老人恶语相向”还是“扶起老人反被讹财”?其实,法律作为彰显社会公平正义的主要途径,不应在此类案件中“失声”和“缺位”。只有引导大众养成“以事实说话”、“用证据说话”的习惯,才能走出“受害”变“陷害”、“热心”变“寒心”的社会困境。
一方面,此类案件要避免“和稀泥”式的解决办法。某些地方处理此类事件时所采取的“给点补偿、不认对错”的方式虽然在个案中可以起到息事宁人的短时效果,但其封闭式的谈判过程和模糊化的价值判断,给脱离了事实真伪的主观臆断留下了肆意生长的空间。尤其对于公众关注的热点事件,社会容易因此陷入“受害人维权成了讹诈、好心人援手还要赔钱”的困惑之中。因此,对于此类案件,社会管理部门应尽量给出明确判断,判断不了的应鼓励双方当事人通过小额诉讼等便捷途径寻求规范性、公开性更强的司法程序解决。
另一方面,对于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司法机关应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根据目击证人、摩擦印迹、监控视频、出警记录等证据来认定事实。对于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条、可以认定撞人事实的行为人要做出明确的赔偿判决,对于事发后拒不承认的行为人还可在赔偿金额方面予以酌情考量。与此同时,对于证据不足、无法认定事实的案件,司法机关也应依法判定原告败诉,驳回其赔偿请求。尤其要注意的是,在证据使用过程中,事发时被告人的“扶起”、“送到医院”等帮助行为,不应成为对其不利的证据,更不能成为认定其存在“推倒”行为的主要证据,避免在判决中出现“扶人”等于“撞人”、“帮人”等于“害人”的荒谬推断。
此外,更需要重视的是,掌握舆论风向的媒体应秉着高度负责的职业精神,客观报道此类事件,尽可能还原事实真相,避免为了“博噱头”、“吸眼球”,做出有失偏颇的煽动性报道。社会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也必须加强此类事件的信息披露,及时回应公众关切,纠正媒体失真报道所造成的负面影响。
总之,判断一项社会制度好坏的标准,是看这项制度能否激发人的善性、鼓励善的行为。社会管理部门和各级司法机关应该旗帜鲜明地宣示“惩恶扬善”的价值导向,还原文明古国“以善为美”的传统和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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