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调查结果显示,公众对于个人信息受到侵犯的感受比较清晰,对公司经营、财务等数据信息泄露的危险则认知不足。事实上,数据信息攫取者会最大限度地收集更多有用信息,比如社交网络、邮件、微博、电子商务、电话和家庭住址等信息,大数据分析使其数据挖掘更加富有力度、分析精准。
对于企业而言,其数据信息往往被利用数据挖掘和数据分析等种种大数据技术获取,在数据信息市场实现其商业价值。一些企业的“内鬼”更是将海量个人信息非法窃取并打包出售给信息中介机构和个人,进而再转手贩卖给销售企业、调查公司、网络犯罪团体等。因此,被人们忽略的企业信息挖掘恰恰成为大数据时代一些人获取高额利益的利器。企业应在大数据时代中,尽早构造适合自己的“防护盾”。
个人对信息安全主动保护、企业对加强数据安全投入意识明显不足
在问及“当前与公民个人信息相关的‘大数据’应如何保护”时,防止用户信息外泄以42%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打击售卖个人信息的不法商家或机构为31%,提高社会公众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仅有11%。
图5 公众对保卫数据信息安全相关措施的关注点分布
由图5可见,“加强数据保护的研发投入”对信息安全的重要性,被选率仅为3%,还处于社会认知的盲区。重视大数据及其信息安全体系建设,迫切需要加快面向大数据的信息安全技术的研究,培养大数据安全的专业人才,建立并完善大数据信息安全体系,同时加强对重点领域敏感数据的监管。对于企业来说,加强日常监管、完善企业数据安全管理也将是企业的必经之路。
对“对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您曾经采取过哪些方面的措施”进行调查发现,目前公众对个人信息已经具备一定保护意识,但仍有半数左右公众对“在各类社交活动中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和“在消费时注意保护个人信息”认知不足。
图6 公众对个人信息保护已经采取的措施
不论“防止用户信息外泄”还是“打击不法商家”,都需要保证信息的挖掘、使用合法合规。大数据是一种资源,关键看资源掌握在谁手里,开发出来做什么事情。在合法、安全、尊重数据所有者权利的前提下,实现数据分享,创造数据价值,这才是“大数据时代”真正的魅力。
而不论信息是否被合理使用,只要公众自身将关键信息暴露于互联网,其就已经成为“大数据”的一部分,就已经为信息被利用提供了可能性。所以,“提高公众自身保护意识”,才是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最根源的途径。在相应立法尚未完善之前,保护与个人信息相关的大数据,公民必须着眼于自身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的提高,防患于未然。
公众期待加快完善信息保护立法
在此项调查中,近半数公民呼吁政府和社会对个人数据及个人信息保护进行立法(图7)。
事实上,为了改变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社会意识淡薄和立法执法基础薄弱的不足,我国政府近年来加快了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立法和修法进程,《刑法修正案(七)》、《侵权责任法》、《居民身份证法(修订)》等法律相继出台,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位一体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框架基本成型。
图7 公众期待的信息安全建设举措
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其中规定:“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实施这个决定,需要在操作层面上完善与之对应的法律体系,为数据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
2013年2月1日,我国首个个人信息保护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正式实施,该指南比较全面地规范了个人信息处理的全流程活动,规定了个人敏感信息在收集和利用之前须获得个人信息主体明确授权。
不容忽视的是,这些法律法规目前操作性不足,并存在规制范围狭窄、公民举证困难、缺乏统一主管机构等短板。此外,现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司法规则在大数据时代提高了权利救济门槛。
现代信息技术环境下收集和滥用个人用户信息的主体众多、渠道隐蔽,导致个人用户的举证难度极大,即便举证成功,在请求损害赔偿时也难以评估和证明个人的实际损失。信息安全被侵害的公民和组织放弃权利救济的直接后果,是减少了侵权者的违法成本,也损害了公众的整体社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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