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女生琪琪从陆丰望洋河桥上跃下身亡。前一天,因怀疑她偷窃服装,店主将监控视频截图发至微博求人肉搜索。很快,琪琪的个人隐私信息曝光,成为身边同学朋友指指点点的对象。广东陆丰警方最近将服装店主刑拘。
也许这是店主和参与者事先都没想到的结果:“人肉搜索”竟能闹出人命,吞噬花季少女的生命。网络暴力竟会如此失控,让搜索的发起者也面临牢狱之灾。
如果琪琪并非偷窃者,店主将可能面临诽谤罪——“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而今年9月“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属于“情节严重”。诽谤罪本是自诉案件,但“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则将被视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转化为公诉案件。
即使琪琪真是偷窃者,店主也将涉嫌侮辱罪。可见,对于店主的刑责而言,琪琪是不是偷窃者只是影响罪名的因素。如此悲剧看似只是偶然的极端案例,但在偶尔中有着必然。近年来,借着正义之名,“人肉搜索”成了很多网友的一种习惯。作为一种人工参与和搜索引擎相结合的新型调查方式,这不仅可以满足人们的好奇心,还是公众行使言论自由权和监督权的表现形式,也有不乏诸如“最美乡村女教师”这样的道德楷模因为“人肉搜索”而出名,受到公众的尊崇。
可以说,“人肉搜索”只是一种技术手段,其本身并不存在合法或违法的问题。但“人肉搜索”虽无原罪,甚至还带着正义初衷的光环,却在实际中常结出违法之果,这是因为“人肉搜索”和任何事物一样有着法律边界。这个边界就在于其所附带的目的和行为不能违反国家的强制性法规,也不能与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否则将可能构成侵权甚至犯罪。
而在实践中,“人肉搜索”常常异化成了主观定罪的“判决书”,更是行使法外之罚的“通缉令”。一方面,“人肉搜索”所指内容往往真假难辨,如去年8月份,一组不雅照指向某县领导,但事实并非如此。另一方面,即使网友提供的信息是真实的,也常常给搜索对象带来生活、工作的种种不便,也将侵害他人利益。
也许有人会质疑,人肉搜索应该认作是一种监督,何错之有?其实,如果网友只是纯粹为了监督,则应该将内容和结果仅提供给相关执法机关或违法者所在单位,这就可以看作是公民在用正当且适当方式行使监督、举报的权利。而将搜索内容、过程和结果进行扩散的附带行为,实际上已经超过了监督的范围,这是在动用“私刑”,使被人肉者及其家人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将饱受社会舆论的苛责。
网络是现实社会的衍生,现实所存在的所有法律责任都能映射到网络上。在网络资讯异常发达,虚假、违法信息满天飞的当下,每个网民都应该建立防范意识。发帖、转帖只在一瞬间,而事后的违法责任追究则可能影响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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