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09年,全国人大代表赵林中向全国人大提交议案,建议设立“挥霍浪费罪”来遏制过度应酬与公款吃喝。2010年,赵中林收到了中央纪委对他所提建议的答复,称中央纪委致函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的意见,最终认为对挥霍浪费行为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目前还没有成熟的意见。但是,中央纪委将继续关注、及时跟踪了解这一问题。时至今日,对公款浪费行为立法论罪的条件是否成熟?民调显示97.8%受访者支持将公款浪费行为立法论罪。
当下用公款奢侈浪费现象已成社会顽疾,被公众诟病已久。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从机关经费管理、因公差旅、公务用车等多个方面,对防止党政机关的公款浪费行为作了系统的制度规定,让公款奢侈浪费行为的行政责任有了更直观、系统的依据。该条例还规定:“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而如果想要用法律管住公款浪费,则需要构建全方位、多维度的法律责任体系,并做好各种法律责任之间的链接工作。对于轻微浪费行为,可以让浪费者承担赔偿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业已搭建完毕。在这种背景下,公众开始呼吁让严重公款浪费者承担刑事责任,从97.8%的支持率可以看出,这已经有了深厚的民意基础。
当然,我们不能仅凭民意进行审判,立法也不能仅以部分群众的意见为准。可是需要指出的是,公款浪费已经具备了犯罪的实质特征,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也许正是基于此,赵林中代表建议设立“挥霍浪费罪”。
其实,笔者以为将严重公款浪费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无须重新设立新罪。在现行刑法体制下就可以对拿公款挥霍浪费者施以刑事制裁。相关行为已经涉及两个罪名,一是贪污罪,二是滥用职权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如果将公款私用,以供挥霍浪费,这在本质上就是对公共财产的侵占,只不过在形式上把公共财物转化成了山珍海味、高档烟酒等具体财物而已。这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有过先例,2009年10月,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岱山县高亭镇中心卫生院院长傅平洪时,对他用公款为自己吃喝玩乐埋单的44万余元,全额认定为贪污款。
同时,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指出:“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如果在公款“公用”过程中,在实施公务接待等公事时,滥用权力、竞相攀比,摆阔气、讲排场、比奢华,超出合理标准或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达到起刑点,则可以定性为滥用职权罪。
若是两种情况均存在,则可以对行为人施以数罪并罚。因此,公款浪费行为入刑,并不是立法问题,而是已有法律严格实施问题。对此,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对相关犯罪行为进一步厘清、界定,让法律尽早恢复到实然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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