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在沈阳市黄河北大街,王福顺老人被一辆飞驰的电动车撞倒。他被撞人者扶起来后说:“孩子,我没事,我有医保,你赶紧上班去吧。”此事曝光后,媒体显然是被一股道德激情左右了,立即把王大爷树为道德楷模,称赞他是“寒冬里的一股暖流”、“抚慰了整个社会”。
王福顺老人当时的确是被肇事者撞了,而且可能伤得不轻。据王福顺自己描述,当时他正好下班回家,撞他的那辆电动车“开得那叫一个快,咣的一家伙就把我撞飞了”。虽然当时疼倒不怎么疼,但整个一条腿全麻了,三四天过去了,现在被撞的腿还有淤青,手部也没消肿。
舆论传达出来的社会“道德感”,始终聚焦在王福顺老人“不讹人”上。对他的道德宣扬和表彰,暗藏着号召老人或者被撞者放弃自己得到赔偿的应有权利。有媒体对该事件的追踪报道题目是《“沈阳大爷”:咱不干那讹人的事儿》,鲜明地表达了社会的道德诉求,似乎索赔就是“讹人”。
但这种道德诉求在道义上说不过去,因为交通肇事者把电动车开得飞快并撞人,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被撞者拥有索赔的权利。就自己的人身损失主张赔偿,不是“讹人”,不是什么不光彩的事,相反它是堂堂正正的权利。如果社会在道德上倡导被撞者放弃索赔的权利,让交通肇事者拍拍屁股走人,实际上就是纵容交通肇事的恶,而使道德站在了合法权利的对立面。
老人在回家路上被年轻人飞车撞飞了,舆论应当推动归责及问责,呼唤和谐有序的交通秩序。老人相对于年轻人是弱者,被撞者是交通肇事的受害者。如果道德漠视老人的权利,却忙着提倡老人放过年轻人、被撞者“宽容”肇事者,这种“道德”其实缺乏德性,至少是社会道德聚错了焦点。
肇事者被放走了,社会被“抚慰”了,但王福顺老人伤痛至今。事实上,他并没有医保,万幸的是他现在似乎并无大碍。让一位老人去默默地承受被人撞倒的人身和经济的后果,难道这就是我们社会提倡的道德?把电动车骑得飞快,撞到人不用承担任何责任,这是我们社会所乐见的道德美景?
舆论赞扬王福顺“不讹人”,本质上是借道德否定人的基本权利,至少是暗示权利处于道德这一层次之下。但在一个现代社会,权利不仅是受法律保障的,而且是名正言顺的。道德与权利的关系相当复杂,两者有不同的“管辖领域”,也存在交叉重叠。但可以肯定的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决非什么不道德的事;受到伤害的人们无原则地放弃权利,并非真正的道德。
由这件事观察,我们社会的道德意识常常停留在道德激情的层次,缺少道德理性的反思与建构,结果就是道德碎片化、价值标准缺失,道德诉求顾此失彼。由于我们的思维中缺少权利、责任之类概念,我们经常把社会生活泛道德化,当我们提倡某种道德的时候,就有可能否定合法权利,一笔勾销人们对他人应尽的责任或义务。
但在一个权利被贬低、权利缺少保障的社会,提倡道德又目的何在?道德是利他,倡导把自己的一份让给其他人。权利是人们应得的那份,它不是非份之想,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其实是很道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