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12月23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这次修改将着力解决行政诉讼中“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问题,让“民告官”不再那么难。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取得了不小的成就,但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司法作为纠纷解决主渠道的主体地位不突出,公民寻求司法外救济的行为较为频繁等问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产生纠纷,行政机关不愿当被告,法院不愿受理,导致许多应当通过诉讼解决的纠纷进入信访渠道,在有些地方甚至造成了“信访不信法”偏差。
三中全会提出,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在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三中全会精神的契机下,人们对行政诉讼法的此次修改充满期待。
为破解“立案难”,草案扩大了受案范围,将涉及土地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官民纠纷,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进一步明确列举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可以避免法院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不予受理。同时明确可以口头起诉,也方便了当事人行使诉权等。
为破解“审理难”,草案完善了管辖制度,规定了集中管辖和提级管辖的规定。这些规定也是贯彻落实三中全会提出的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具体体现。
为破解“执行难”,草案规定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情况予以公告。“公告”和“拘留”是两个重要举措,将有效促进“执行难”问题的解决。但草案也明确这仅限于“社会影响恶劣的”情形。
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党依法执政是前提,各级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是关键。只有不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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