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快速推进,征地、拆迁引出的血案和群体性事件层出不穷,迄今为止仍没有找到全盘解决的顶层设计。12月25日的《中国青年报》又报道一起荒唐的拆迁株连事件:安徽省太湖县城管局一位副局长,接到领导口头通知,要求他到“县城建设指挥部征地拆迁组”报到,拆迁对象包括他的女儿。每当中国人遇到解决不了的难题时,我们就会习惯性的想到国际惯例。而美国是国际惯例中的典范。于是,美国老太婆当钉子户的故事开始流传了。
西雅图有个老太婆叫伊迪丝·梅斯菲尔德,居住在巴拉德西北一所小房里。2007年,开发商要建商业大楼,在老太婆那里碰到了钉子。老人家的房产市值8千美元,开发商价开到12万美元,但她不为所动。最终,开发商知难而退,让商业大楼凹进一块,老太婆仍住在她8千美元的房子里。
这个故事近年来在中国被广泛传播、扩大解释,听说过的人无不羡慕美国社会对私有财产的严格保护,恨不能生在美国。然而,事实真相总是更复杂,远不是保护私有财产那么简单。
其实,财产所有权在美国并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美国政府征地、拆迁的事情时有发生,甚至动用国家公权力为大公司征地的情况也不少见。这里,再讲另外一个美国老太婆的故事。凯露的房子坐落在美国康州新伦敦市,1997年当地政府为了吸引大制药公司辉瑞入住,出面替辉瑞征地。凯露不为政府出的高价所动,拒不搬迁,2000年政府发出强拆令。凯露一路上诉,2005年最高法院裁定凯露败诉,房子没保住。
伊迪丝能保住房子,而凯露却不能,原因就在于凯露面对的是政府拆迁。美国宪法第五、第十四修正案规定,出于公共利益考虑,政府通过恰当的程序、给予恰当的补偿,可以征用公民的私有财产。因此,如果是政府拆迁,被拆迁人并没有选择余地。
在美国,拆迁最大的争议就是如何界定公共利益,这是他们打拆迁官司的主要原因。修建公共设施,诸如地铁、办公楼、煤气管道是公共利益,没有什么争议。但是,政府为了增加收入把地卖给开发商,为了吸收投资替开发商征地,是不是公共利益存在巨大争议。
如果想借它山之石,那么美国的经验是两条,一是商业拆迁和政府拆迁要严格区分;二是补偿必须按市场价格落实。回头看中国的拆迁问题,性质和难题则完全不一样。最大的区别就是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同。在美国,联邦政府拥有约30%的土地,州、市政府拥有少量土地,大部分地归私人所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合一。在中国,所有土地归国家、集体所有,个人只享有土地的使用权,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且最长使用权为70年。
商业拆迁和政府拆迁在美国就是一团麻,在中国更难区别。在中国,因为土地归国家、集体所有,开发商只能从政府手中买地,并没有权力直接将房主从政府的土地上赶走,只有政府才有这个权力,理论上一切征地都是政府行为。在美国,为了解决公共利益界定的难题,美国利用自己的三权分立体系,要求每一起政府征地案必须由当地议会决定是否为公共利益。而根据中国现实国情,不可能照搬美国做法。于是,如何界定是政府拆迁还是商业拆迁,就成了大难题。
按市场价给予恰当补偿在中国更难以落实,原因就是产权不明。理论上,房主只有70年的使用权。实际上,在中国的大众意识里,房子就是能子子孙孙相传的。也就是说,法律上规定房主只有使用权,但是公众却认为自己拥有所有权,这是一个巨大的认知差距和隐患。这个问题决定了合理的价格没有办法确定。如果按所有权计算,绝大部分拆迁补偿都给少了,因为政府卖块地动辄数十亿,给拆迁户的是少数,大头都入政府腰包。如果按70年的使用权算,绝大部分拆迁补偿又给多了,因为在同一地点租相同面积的房子住几十年,可能用不了那么多钱。因此,在不少拆迁纠纷中,政府都认为补偿够了,拆迁户都觉得给少了。
关于美国老太婆的拆迁故事仅供大家茶余饭后发发感慨,中国的事需要中国智慧、中国办法来解决。拆迁问题要从根子上破解,必须在所有权上找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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