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链接】
2013年3月,国务院颁布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核心内容首推“简政放权”,其中,环保部也是“放权”的改革对象。4月,环保部副部长吴晓青表示,该部今后会从区域和产业布局的层面“划定环保门槛”,“一些具体项目的环评审批权要下放到地方”。
2012年年底,年规模千万吨的中石油炼油项目将在昆明安宁上马的消息传出后,引发了当地民众对周围环境和自身健康的担忧。这种担忧在2013年5月4日下午达到顶峰,近3000名昆明市民聚集在市中心的南屏广场,抗议PX(对二甲苯)和PTA(对苯二甲酸)项目在该市落户。公众参与环节的缺失以及地方环保部门应对地方政府的劣势地位都成为引发质疑的主要原因。
【深入分析】
支持:权力高度集中不符合行政管理规律。
过去相对集中的环境行政许可审批权存在诸多弊端,最突出的问题是省部级管的过死,项目虽然在地、市、州,但后者既无决策权,又罕见监管权,很容易导致环境问题的发生。例如,如果地方要建一个集装箱码头项目,其环评审批权在环保部,环保部离项目那么远,它如何做到“贴身监管”?结果,项目违法投入运行,噪声污染扰民日久,地方环保部门却没有办法,只好分级上报。
反对:环保部现在下放环评审批权,是在推卸责任。
本来治理环境是环保部的事,现在它把权力给地方,责任当然也归了地方,但是地方环保部门跟企业关系这么密切,会出现很多问题,他们会为了共同的利益或者地方经济发展牺牲掉公共利益,也就是牺牲掉环境。
【本质】
我们认为,对于环保审批权的下放是势在必行的。也许短期内会出现诸如腐败、污染加重的问题,但是随着监督机制的不断完善,这些负面的问题最终会得到妥善的解决。反而是环保审批权的集中由于远水解不了近渴,长此以往会产生难以复原的不良结果。
环保审批权的下放之所以引发了如此质疑和关注,还有一个原因是公众将此理解为简简单单的全部下放。而政府实际的考虑是,通过分层次的优化和调整来厘清究竟哪些权力适合下放。
【措施】
伴随着环保审批权下放的配套制度建设是使该项决策真正发挥效用的重点。
1,充分发挥公众的参与作用。向西方发达国家的政府环保部门学习,环保部门在行使环保审批权的同时,务必做到公开透明,使公众全程参与环评审查。
2,建立健全环保监管机制以及充分重视社会监督的力量。加强社会监督,也就是政府应当向社会放权。这个层面的放权意义相对宽泛,比如做到环评信息及时公开就是一种放权,它存在一种权利的让渡,即赋予了公民获得知情权。让公民和民间组织积极参与到环保工作的每个流程,确保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3,制定、完善环境保护的政策和行政法规,制定合理的环保标准,建立健全考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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