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主要是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为经济困难或特殊刑事案件的人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制度,它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
自2003年国务院颁布《法律援助条例》建立法律援助制度10年来,我国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扩大了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强化了法律援助在刑事司法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迄今为止,全国共设立法律援助机构3693个,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总数达到1.4万人;全国已经有91.7%的地方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据统计,近5年来,全国法律援助共办理案件378万宗,提供法律咨询2514万人次;这些受援群众没有因为经济困难而被挡在法律的大门之外,实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援助为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为维护特殊群体的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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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对照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为此,建议:
一是加快制定《法律援助法》。现行的《法律援助条例》已经实施10年,许多规定已不能适应和满足发展的需要,许多新的问题亟须法律规范,如法律援助机构性质多种多样,有的是行政机构,有的是事业单位,有的参照公务员管理,有的是公益类事业单位等等,机构性质的不一致严重影响其功能的发挥;比如各地经费保障也参差不齐,越是贫困地区法律援助经费越没保障,全国仍有近10%的地区法律援助经费没有纳入财政预算;还有法律援助的知晓率不高,法律援助的覆盖面不广,法律援助的门槛过高等,使许多困难群众、夹心阶层不能享受到法律援助服务,这些都需要通过制定《法律援助法》加以解决。
二是整合各方面资源,构建完整的法律援助体系。目前,我国的法律援助主要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在承担,但工、青、妇、残联等社会组织和某些民间团体、法律援助基金会等也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因此,我们应该通过制定《法律援助法》,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并整合政府、社会团体、民间组织法律援助资源,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形成合力,完善法律援助体系,提高法律援助服务水平。
三是加强专职法律援助队伍建设和增加经费保障。目前,法律援助专职人员和经费远远不能满足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需要。举例说,600万人口的香港,法律援助专职人员达521人,而1500万人口的深圳,专职法律援助人员不足50人,在经费保障相对宽裕的深圳,情况尚且如此,其它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的情况更可想而知。香港2000年度法律援助经费就达8.83亿元港币,而2013年我国各级财政投入的经费总共是16亿元人民币。所以,增加法律援助专职人员,提高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水平,是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当务之急。
四是进一步发挥法律援助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和维护司法公正的特殊作用。尽管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已经扩大了法律援助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范围,但在实际的刑事诉讼活动中,无期徒刑以下的刑事案件仍有很大一部分刑事被告(大概40%)没有请辩护律师。如果要确保每一个案件都体现公平正义,就应保障每一个刑事被告都有辩护律师,所以建议设立公设辩护人制度,由政府在法院设立公设辩护人办公室,由公设辩护人出庭,保障每个公民在受到刑事指控时都可以无条件地得到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