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东莞引发的扫黄行动渐入佳境,正在按照舆论所期待的方向发展。与此同时,多地展开扫黄行动,也有望成为农历马年的一场唤醒沉睡执法的强劲风暴。尤其是在中央政法委自曝家丑、清理门户的背景下,扫黄的深层次阶段必然是执法系统的自我整顿、重塑权威。
通过东莞的行动,我们还需打捞起扫黄本身的法治意义,在执法系统的自我反思与整顿中,重新塑造人们对法治价值的理解与维护。因为正是基于执法,我们找到了东莞扫黄最重要的法治镜鉴。
先说说法治中国的背景。作为一个描述性的概念,法治中国的提出,包含着对当下中国法治转型的判断,即与以往依法治国时期不同,中国正从以形式法治为主的“立法中心主义”,转向以实质法治为主的“执法(司法)中心主义”。执法的地位更加重要,法律实施的效果较之立法的健全矛盾更为突出。而在现阶段,中国执法领域却面临两个困境:一是社会转型带来的思想观念和利益诉求复杂多元,人们对于法律规则的不满会转移到执法中来;二是执法自身还存在大面积的缺失,尤其是常年积累下来的利益链很难短期内斩断。
这次扫黄就凸显出执法的上述困境。随着社会发展,人们的思想日趋开放,性观念也多元,这必然会影响人们对法律禁止卖淫嫖娼的看法。但是,立法乃是最大多数人的“民意决”,必须反映社会的主流价值观,以根深蒂固的道德伦理为基础。立法上是否应当为卖淫嫖娼松绑,或许可以展开更多的讨论,但无论如何,在法律还没有正式修改之前,任何观点都不能影响到现有法律的执行与实施,执法机关更不能以此作为懈怠的借口。所谓“东莞挺住”的言论,透露出与法律对着干的粗鲁与无知。
法律在认知意义上是开放的,人们自可提出不同的观点和看法,表达对法律进步的个人意见;在规范意义上法律却是封闭的,必须按照自身的规范逻辑运作。由此,东莞扫黄传递给社会的,首先在于明确了行为的法律界限。无论社会发展变化到什么地步,在真正的法治文明国家,法律必须得到尊重与实施,决不允许任何人基于个人观点而视现有法律如无物。这是公民的自律底线,也是法治的基本标准。一些人无视法治常识,唱起“卖淫有理、色情无罪”之类的反调,即便有其逻辑也须留到立法场域中去表达,而不是借此指摘执法、冲击法治。因此,保持法治的价值判断力,守住现有法律的规则底线,乃是我们从扫黄中得到的第一个法治镜鉴。
东莞扫黄还提供了观察法治的执法内部视角。说到底,“色情特区”的实质乃是“执法盲区”。与其他领域的公共治理失范一样,背后存在的大面积执法不作为,构成了法治中国必须强调执法的现实缘由。就扫黄而言,社会上总流传着一种“担忧”,担心扫黄过猛会导致经济萧条。所谓“令经济雪上加霜”之类的担忧,说到底都是在挑战法治的权威。某种程度上,正是有了诸如此类的无妄之忧,才有色情业的顽固存在,也为执法腐败、公权纵容提供了土壤。改革到了今天,法治的价值必须升位,不能再随时让位于其他方面的考量。而一些经不起推敲的说法之所以大行其道,背后总是有着利益的推手。翻开利益的帷幔,就不难看到一个个盘根错节的利益共同体,牢牢裹缠住执法部门的手脚。
从某种程度上说,扫黄扫的不是“黄”,而是背后的公权腐败和执法缺位,扫的是一切对法治的藐视、冲击与破坏。从全国范围看,扫黄都不同程度陷入“围而不剿”的境地,运动式执法的怪圈令法治始终难成正果。行政执法的要义,在于严、密二字。严者,就是执法必须严格按照立法标准,不能因为地方环境、人情因素、利益关联而人为降低标准;密者,就是执法必须经常化、细密化,不能“三天打鱼两天晒网”。只有实现执法的严密,才能确立法律规则的权威,才能在人们心里塑造执法的预期与守法的习惯。但是,在利益的世界里,执法容易被视作一门争夺利益的“艺术”,扫黄犹如剿匪,扫而不绝、剿而不尽,实乃蓄水养鱼的谋生之道!
扫黄考验的不仅是公民的法治价值判断力,也不仅是执法内部排除利益干扰的能力,更考验执法的耐力与法治的动力。从根本上说,黄色泛滥只是表象,只是法治不完善滋生出的脓疮,其背后掩藏着执法的真实生态,布满着盘根错节的利益链条,折射出社会对于法治价值的认知心态。实现扫黄的法治价值最大化,真正迈向法治中国,就必须认真领悟我们耳熟能详的“严格执法”四字真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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