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惩防体系建设的不断深入,廉政账户制度在预防腐败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有效地保护挽救了一批党员干部,促进了党员干部廉洁自律。但由于不够规范和完善,一些腐败分子抓住制度漏洞,为对抗组织调查,逃避被惩处,竟把廉政账户变异为“避风港”。
廉政账户制度实行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存在于其中的种种问题:
一是畏惧上缴,企图对抗调查。一些党员干部在收受钱物后,并不是在第一时间内主动上缴廉政账户,而是心安理得收受,但在收受一段时间后,发现即将东窗事发,因畏惧害怕,才被动匆匆上交,以此来对抗组织调查,妄图开脱责任。
二是边缴边收,企图标榜自己。一些位高权重的党员领导干部,在逢年过节等敏感时段,为了避嫌,掩人耳目,显示自己清正廉洁,在一边收受贿赂的同时,一边象征性地向廉政账户上缴部分钱物,以此标榜自己,美化自己,混淆视听,减少组织和社会对自己廉政上的监督。
三是缴小收大,企图蒙混过关。当前,廉政账户只能显示一个党员干部缴了多少钱物,但并没有每一次缴的款物的详细信息。这给了一些党员干部可乘之机,使他们心生侥幸,不把上缴廉政账户钱物作为廉洁自律的手段,而是把上缴廉政账户作为自己蒙混过关的一种手段,收大的缴小的,收多数缴少数,一旦自己被查,就用上缴的部分来证明自己清白。
凡此种种,严重背离了廉政账户的设立初衷,使廉政账户不仅不能为反腐倡廉建设注入正能量,而且还起到反作用。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一是明确上缴时限。目前,各地在执行廉政账户规定过程中,对于受贿者在什么时间内将贿赂款物缴纳纳廉政账户,规定比较笼统,仅以“在案发前将违规所得缴入廉政账户的,视为主动纠正”,这样很容易被受贿人钻空子。因此,应将缴款的时间严格限定在一定期限内,比如一个月,超过此期限的,则依法追究责任。
二是完善上缴相关信息。比如谁送的、送了多少、时间地点等等。这些信息至关重要,一方面纪检监察机关可以查行贿者,遏制行贿,另一方面可以避免收多交少,避免腐败分子拿上缴廉政账户的部分当“退路”,去掩盖和抵冲已收的贿赂。
三是挽救打击并举。对那些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全部上交的,纪检监察机关应严格按照规定精神,从宽处理,给当事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于那些借廉政账户当挡箭牌、企图逃避惩处的,则要严肃查处,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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