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真要呵护好后悔权,便不应让消费者自己去维权,而应在一开始的制度设计上,就尽可能地完善
3月15日正式修订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除特殊商品外,网购商品在到货之日起7日内无理由退换货。除了天猫、京东、苏宁易购B2C电商平台之外,该规定同样适用于淘宝等C2C电商平台(3月16日《海南特区报》)。
终于等到3月15日,网购后悔权成为现实。早在征求意见之时,后悔权便成为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最大看点,如今为了确保后悔权,国家工商总局又为其上了另一道保险——《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也于3月15日起施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从宏观层面的法律规范上,消费者拥有后悔权已是板上钉钉的事实;不过这后悔权能有多大适用效果,仍有待观察,毕竟,徒法不足以自行。
一者,“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时间怎么算?“七日内”到底是以物流系统显示的签收日期为准?还是以消费者实际拿到的时间为准?如果碰上别人代收的情况,退货期限又怎么算?虽然各地均有相关解释,但在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并没有具体提及,如无统一规范,必然会增添消费者的烦恼,而商家也会借题发挥,以“时间过期”为不予退货的挡箭牌,这或将产生更多网购纠纷。对本人签收和代收货物,的确有必要进一步规范,设置严格的操作规定。
二者,“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运费怎么算?按照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无理由退货是由消费者承担费用,一定时间内经营者返还价款,这便有个问题:初次运费谁来承担?如果买的是大件商品,如家具、建材等家居产品,其运费可不是一笔小数目,如果因为色差等问题就“无理由退货”,其数目不菲的初次运费谁来承担?买卖双方一旦牵涉到经济利益时,难免会产生纷争,此时,法律规定得细致入微,便应成为必须之举。
三者,虽然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后悔权,但也有例外,如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等不属于7天退货范围。此外还规定,“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何种商品不可退货,大多要看卖家的单方面告示,这虽有霸王条款之嫌,但买家却很无力。本来,给后悔权开口子是一种理性之举,是为了给买卖双方营造一个更加公平公正的氛围,那么后续的监管机制必须跟上,不然便会产生更多的不公平不公正。
尽管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诸多亮点,如一些情况下消费者无需再自己举证,维权路的确畅通许多,但还存在一个成本核算的问题。众所周知,维权需要付出代价,包括金钱和时间的代价,此外还有一个维权收益的问题,如果成本比收益高,选择维权的人便会很少。客观来说,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3倍赔偿看起来不错,但如今网购的多是小件物品,这也意味着较真去维权的人,或许不会太多。换言之,如果真要呵护好后悔权,便不应让消费者自己去维权,而应在一开始的制度设计上,就尽可能地完善。对于上面存在的种种争议,也应及时作出统一的解释说明,如此,后悔权才能更好地照进现实,不会成为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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