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汉汉阳城管部门采取“文明接力”的方式对违规行人进行处罚,如市容监督员发现行人闯红灯过马路,该行人就必须在原地替市容监督员“值班”,提醒市民看灯通行,直到抓到下一个违规过马路的行人才可“下岗”。据悉,该方法实行一周以来,违规行人较此前下降五成(6月2日《长江日报》)。
行人闯红灯,罚款改“站岗”,虽然效果立竿见影,但在法治社会,由市容监督员主导这种“文明接力”,在法理上恐怕站不住脚。
法律精神要旨之一是执法必须依法,执法主体资格必须合法。闯红灯违反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依照法律规定,拥有管辖权和处罚权的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而城管部门授权市容监督员维持交通秩序,处罚闯红灯者,是一种权力越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闯红灯罚“站岗”,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惩罚内容。而且,谁闯红灯,谁就必须在原地替市容监督员“值班”,这某种程度上被限制了人身自由。但人身自由的限制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也只能是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市容监督员无权行使。
闯红灯罚“站岗”,有效但不合法,应重新审视,谨慎用之。当然,这绝非为闯红灯者开脱或不支持市容监督员去维护城市良好秩序。但应强调的是,维护城市文明与秩序,方式必须合法。作为市容监督员,可以协助交警维护交通秩序,宣传法律法规,劝导不文明者遵纪守法,但不能越俎代庖,使用法律并未授予的权力做起执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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