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真理还在穿鞋,谣言已走遍天下”。信息时代,谣言给人们带来的挑战与日俱增,对此,任何一个负责任的政府都不会坐视不管。正因如此,网信办发言人在回应“微信十条”时指出,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允许谣言、暴力、欺诈、色情、恐怖信息传播,我们的网络空间不能成为杂乱无序、充满戾气的空间。
谣言是指没有相应事实基础,却被捏造出来并通过一定手段推动传播的言论。谣言的历史十分悠久,而在新媒体时代,谣言的产生和传播又获得了新的“翅膀”,其传播力和破坏力也呈几何级增长。近年来,从抢盐风波,到地震谣言,再到艾滋病女事件,谣言所及,不断侵犯着他人的权利名誉、破坏着社会的公共秩序。因此,对谣言的否定态度,体现着一个公民的基本理性,捍卫着一个社会的起码底线。其间贯穿的一条逻辑则是,自由和秩序是辩证的关系,任何个人的自由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不能突破底线,妨碍他人自由。换句话说,言论应当自由,谣言不能自由。
有些人认为,言论自由包含着说错话的自由,宽容谣言就是保护说话权利,而惩治谣言就是遏制言论自由。这样的观点似是而非。作为一项法律权利和政治权利,言论自由是人们在意见表达方面的自由,其法理基础是宽容主观好恶、承认观点多元。正如任何自由都有边界一样,言论自由也不例外。保护“说错话”的权利,并不意味着放纵故意造谣。说错话与造谣言,在性质上有根本区别。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过一句名言:绝不会保护任何人在戏院中诳呼起火引起恐慌的自由。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在法律上不属于行使言论自由,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的言论自由,会包括造谣的自由。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在言论的自由市场上,谣言终究会不攻自破,因此要粉碎谣言,最好奉行不干涉主义,让谣言自生自灭。且不说“三人成虎”的道理,即便是谣言真的消除了,是非对错就不要了吗?现实损害就不存在了吗?以“言论自由”为名,行践踏他人权利、破坏社会秩序之实,这才是对自由真正的破坏。正因如此,世界各国在对待谣言的问题上态度鲜明。德国出台的《信息与通信服务法》等法律指出,互联网言论可以成为犯罪事实;英国《2003年通信法案》明文规定,在网上发布自己知道是虚假的信息就可能构成犯罪;美国通过《联邦禁止利用电脑犯罪法》等百余项法律法规,对网络信息传播加以规范,为追究网络谣言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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