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改革的意义]
第一,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是以人为本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要求。
长期以来,我国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依靠行政手段制造了一个国家两种户口类型的公民格局,在这个格局中不同类型户籍人口存在人格、身份以及待遇上的不平等,城镇居民享有的福利保障和劳动就业机会远远高于农民。因此,当前推进我国户籍制度改革,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根本要求,使城镇外来人口真正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福利待遇,将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一个更加公平正义、稳定和谐、富有生气的社会环境。
第二,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需要。
劳动力作为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通过市场供求关系规律有效配置是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而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限制人口自由迁徙,增加了农民进入城市的交易成本,使得农村转移劳动力不能有效地从事非农业生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客观上要求建立城乡一体公平的劳动力市场,取消户籍制度对非户籍人口的就业歧视,消除目前普遍存在的人户分离现象,使得农村转移劳动力能够顺利向城市转移定居。此外,与户籍制度紧密相关的农村土地制度,土地要素的市场化、土地产权的保护和实现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应有之义。
第三,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是积极稳妥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的关键环节。
当前,我国城镇化率为达到52.57%,如果按户籍人口来算,人口城镇化水平只有35.29%,远低于世界52%的平均水平。城镇化水平滞后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与户籍制度有关。当前,我国传统的户籍制度是外来人口进入城市的一大障碍,即便是已被城镇纳入城镇常住人口统计、早已不再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工,也难以在城镇落户。这就使得他们在身份、社会地位和福利待遇上与城市居民存在着巨大的差异。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将有效提高我国城镇化发展的质量,真正破解城乡二元结构。
第四,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是转变政府职能和改善社会管理的重要举措。
制定户籍管理政策、管理流动人口是各级城市特别是大城市政府的重要职责。当前,实现政府职能由户籍管理向人口管理和人口服务转变是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任务。这其中,关键是要推进城市福利和保障体系改革,加快推进福利去户籍化,使得城市所有常住人口能够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对于户籍制度所具有的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的工具价值,重点应在户籍之外、着力构建多元化的社会管理手段,防止户籍制度被以社会稳定名义而套牢。
[如何进行户籍制度改革]
第一,要取消城乡二元户籍制度。
长期以来﹐以农业人口和非农人口区分登记公民身份﹐并因此赋予不同公民以不同经济社会政治权利﹐是中国近几十年来最大的制度不公平现象之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消除身份差别﹐实现全体公民的权利平等。
第二,推进户籍改革要因城而异。
有序推进符合条件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要实行差别化落户政策,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城镇发展有其合适的人口规模,人口的过度集中将给城市资源和环境带来巨大压力,导致“大城市病”,人口过度分散不利于城市规模效应的发挥,造成效率损失。农民工市民化需通过差别化落户政策,在大城市和中小城市实行不同的户籍变动标准,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推进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市落户并享受平等的市民待遇。
第三,推进户籍改革要因人而异。
要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对于长期留在城市中的一部分农民工,优先把基本融入城市的“沉淀型”流动人口转为城市居民,使其获得城市归属感。对于非“沉淀型”流动人口,则需要通过供给基本公共服务来保障其基本生存和发展,并逐步提升这部分流动人口融入城市的能力。要通过提供职业培训提高农民工就业创业能力,增强创业意识,降低创业门槛和创业成本。还要加快城镇安居工程建设,让进城农民工能够安居乐业。
第四,要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户籍本身并无高下之分,其吸引力往往在于附着在户籍之上的诸多福利。正是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诸多基本公共服务的差异,才导致了城乡居民在权利上的不公平。要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改变过去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由户籍人口独享的局面。通过建立全国统一的居住证制度,推进财政制度、投融资体制等配套改革,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从广度和深度上向城镇常住人口全覆盖。
第五,要保障转移者权益。
在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的同时,要维护好农业转移人口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这是法律赋予农民的合法财产权利,不能随意剥夺。农村土地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保障农民享有土地是否流转的决定权和土地流转形式的选择权,维护农业转移人口的合法权益。同时,要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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