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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江公务员申论热点:公积金增值收益职工难享受

来源:考试吧 2014-12-12 8:17:09 要考试,上考试吧! 公务员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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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确权属提高收益,打造职工“政策性住房银行”

  要破解公积金改革的种种难题,首先要明确公积金增值收益的产权归属。上海财经大学不动产研究所执行所长、博士生导师陈杰表示,按住房公积金的私有属性,公积金净收益应反馈给缴存职工。应尽快修订《条例》,明确公积金增值归缴存职工所有,用于保障缴存人的基本住房需求,不再上缴地方财政,从而打消地方政府提高缴存上限、扩大缴存额度的冲动,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吸引力。

  “增值收益可以通过贷款或购买债券形式支持保障房,但不能是无偿形式,利率不应低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返回增值收益应按缴存份额以分红形式计入个人账户,滚动积累,直到销户提取。”陈杰说。

  要改善目前公积金“存着不划算、用来真麻烦”的窘境,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是基本条件。“如果大部分资金闲置,没有增值收益,提高存款利率是不现实的。”陈杰说。

  由于各城市公积金使用率不均衡,又不能跨区调剂,公积金常常是在城市内“自体循环”,全国公积金结余资金也面临贬值压力。业内专家指出,如果将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部分结余资金集中起来,统一运作,收益率有望达到5%至6%,比各地公积金中心分别运作平均提高2个百分点。全国约1万亿元的结余资金,每年可以增加200亿元增值收益,增值收益率可以增一倍。

  “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考虑,将公积金存款利率提高到6个月定期存款的水平,形成刚性机制,倒逼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高资金使用率。”陈杰说。

  从长远看,作为解决职工基本住房问题的保障资金,要让住房公积金在满足职工住房消费上发挥更积极的作用,还需要更彻底的制度改革。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所所长刘洪玉介绍,我国住房消费越来越依赖住房金融体系提供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服务,但商业性住房金融服务并不能承担起这一任务,需要发展政策性住房金融服务,对城镇居民首次购房等基本住房需求提供金融支持。

  “从我们最近10多年的跟踪研究看,以住房公积金体系为基础,建立我国面向住房消费端的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是一个最值得期待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与创新的方向。”刘洪玉说。

  完善制度强化监管,提高公积金分配的公平性

  如果说,明确增值收益产权归属是制度基础,那么,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强化和细化监管职能,将为公积金分配更公平提供法律保障。

  2005年建设部等三部门发布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原则上不高于1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不过,由于这一政策只是不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原则性意见”,长期以来,其所设的“上限”,并未成为“高压线”,被垄断行业屡屡突破。

  陈杰建议,尽快修订《条例》,从法律上赋予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更强有力的监管职能。“对突破上限的超额缴存视同为逃税漏税行为,由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进行警告、禁止,由税务部门依法进行追缴和处罚。”

  强化监管、缩小差距,并不意味着公积金的管理就该“一刀切”。刘洪玉建议,修订后的《条例》应体现分类管理的思路。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要严格执行“限高”政策;对混合所有制等其他类型的市场化企业或机构,要严格执行“保低”政策,弹性执行“限高”政策,比如可以不控制缴存额或比例上限,但要控制享受政府政策支持或税收减免优惠的缴存额上限。

  “国际上许多住房政策都是政府、社会、个人合作的政策,也称为‘三明治’式的政策。只要不损害公共利益,公共政策应长期稳定在一个范围或水平内,不排斥居民的选择超出这个范围或水平,但居民个人选择超出这个范围或水平后,政府从公平和效率等目标出发,对超出范围的部分不再给予特殊政策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的原则也应如此,即对超过‘上限’的缴存额不再给予税惠政策,防止引发新的不公平,保障公共利益不受损害。”刘洪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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