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是推己及人、将心比心的恻隐情怀,日前本地的一则报道,令我心头一热。那几天强冷空气突袭,气温降至零下。武汉市救助站的一班人开着十数辆救助车在三镇轮番巡查。晚上9点多钟,在武汉关码头,他们成功劝说一个流浪汉“去救助站洗个热水澡、睡个暖和觉”;面对露宿于桥墩下的高龄母子,一番苦劝无果,只好留下新的棉被、棉衣和一些吃食后离去;在接到更多市民电话后,相关人员又及时赶赴各个流浪人群集中地,以各种方式施以求助。
这可谓名副其实的“雪中送炭”。然而毋庸讳言,时至今日,伴随国家城市化的加速,流浪人群在许多地方还显得十分扎眼。眼不见为净,一些城市为保城市形象,还不时出台相关政策和措施,或收容,或遣返,对其加以驱赶。悲悯恻隐之心毕竟是人之本能。历史上,政府以强力苛待流浪者的做法总会引起争议。这些争议使得流浪人群的权利问题不断得到关注,人们对流浪者的态度也发生着大的转变。事实上,许多国家对待流浪人群都经历过由排挤到尊重的转变过程。
悲悯恻隐之心固然是催生现代政府建立起对特殊人群救助功能的重要因素之一,但只有法治,才真正使这一功能板上钉钉,落到实处。一些国家在这方面早就有严格立法,依法行事已成思维定势。太远的不说,1996年,英国通过的《住宅法案》,规定向无家可归者提供居住方面的援助是住宅管理机关的法定义务;2002年的《无家可归者法案》,则进一步要求所有地方当局都必须制定战略,来应对本地区的无家可归者问题;在英国,拆毁流浪者用帐篷搭成的“家”是要依照相关法律的。美国每年的联邦预算中都要预留44亿美元用于帮助流浪者。日本也出台《有关流浪汉自立支援的特别措施法》,明确由政府对流浪人群进行援助。印度甚至还帮助流浪儿童将乞讨来的钱存入银行。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回看自身,作为一个后发国家,我们的城市化浪潮正风起云涌,特别在一些大或超大城市,“发展”的主旋律盖过其他任何声部,自然也难免轻慢如流浪人群权利保护等一类看起来不太紧迫的问题,更不用说在这方面的依法行事还相当滞后。
所谓依法,我理解,就是要将这些救助功能的建立和发挥纳入各级政府的责任和义务中,而不是看作为政者的恩典。现在社会上“送温暖”已成一个专用词,泛指岁末年终各级政府对弱势群体的支助行动。红包、大米、肉蛋、食用油,换来被支助者“感谢政府”的心声一片。明明是政府的职责,反被看作上对下的恩泽,坦白讲,每读如是报道,心里总不是滋味。我也注意到本文开头被救助的流浪者向求助人员“抱拳感谢”的细节。我们大可将此理解为人人皆有的感恩之心,而从宪法的法理上讲,则完全是另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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