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末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巡回法庭的信息,为当下蓬勃兴起的司法体制改革提供了最具突破性的注解。前不久,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最高院第一巡回法庭庭长和第二巡回法庭庭长的任命决定。虽然两个巡回法庭的管辖案件类型、管辖区域、管辖级别、运作模式等细节尚未披露,但最高法在沈阳和深圳一南一北两个城市设立巡回法庭试点,点燃了民众对新的一年司法改革的愿景与期待。
如何在错综复杂的体制羁绊中,理出一个带有牵引作用的改革线索,从而带动整个司法功能的提升,需要足够的勇气、智慧与理性。阿基米德有句名言:给我一个支点,我就能够撬动地球。同样,找到一个撬动司法体制的支点,形成助推整个改革的杠杆,中国的司法改革就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其实,无论是司法“去地方化”还是“去行政化”,本质上都是“让司法回归司法”,按照司法规律建设司法组织体系、完善司法制度体系。其中,处于国家司法体系金字塔顶端的最高法院,承载着不一样的重要功能:它既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适用,又负责审级制度中的具体审判,还承担对下级法院的监督职能。准确定位最高法院,发挥其符合司法规律的法治功能,将有助于推进整个司法系统从行政化模式向司法本位回归。
长期以来,最高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指导和监督,更多依赖于司法解释和一些行政性措施,其审判功能发挥不够,通过典型案例的判决指导下级法院统一裁判规则的作用极其有限。但另一方面,民众对最高法院的审判诉求越来越强烈,心理上更倾向于相信最高院能公正裁判。近年来最高院受理案件的数量激增,仅2013年就受理案件11016件,审结9716件。
在这种背景下,设立巡回法庭的直接动因是缓解最高院的诉累,回应老百姓信任最高院的心理诉求。据称,深圳巡回法庭将管辖广东、广西、海南三省跨省份的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沈阳巡回法庭则管辖东北三省的上述案件。此外,最高法未来还可能在武汉、上海等8到10个地区设立巡回法庭,实现全面覆盖。倘若巡回法庭铺开设置,必将极大拓展最高院的审判功能,不仅可以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大幅度降低司法成本,而且对维护国家司法统一性、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都具有深远影响。
与方便民众就近诉讼、促进司法个案公正相比,我更关注巡回法庭对最高院审判功能的拓展。以往,由于最高院力量所限,其主要精力在于宏观上的司法指导,立足个案裁判统一司法尺度的意识并不强。而设立巡回法庭,有利于最高院本部集中精力制定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审理那些对统一法律适用有重大指导意义的案件。而巡回法庭则承担起审级内最高院的审判职能,重点审理省际间的重大民事和经济案件,审理以国务院部门和省级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有利于实现最高法院内部的职能配置科学化、理性化。
在功能上,巡回法庭也不容小觑。我国地区差异较大,司法人员素质不一,现实中裁判标准也不统一,“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比较突出。此前最高法实施的指导性案例制度,因为遴选标准和其他种种考虑,实际上对于避免“同案不同判”的作用有限。设立巡回法庭审理案件,不仅有助于实现裁判标准的相对一致,发挥对各地司法裁判的指导作用;而且也有助于最高院充分了解案件所反映出的地方性知识,为司法解释提供第一手的案件信息和社会基础;更重要的是,它还能积极化解省域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有效参与地方法律秩序的建构,促进区域治理的法治化。
本轮司法改革如火如荼,伤筋动骨的改革措施不少都指向根深蒂固的体制弊病,实现“让法院回归司法”,发挥司法对于转型时期法律秩序的建构和人权保障的作用。设立巡回法庭,意味着最高院将首先立足自身的法定职责,从审级中的审判功能入手,立足裁判发挥对司法系统的指导和对地方治理的促进作用。这种对自身裁判功能的强化,恰是最高法自身向司法回归的体现,也是积极拓展司法参与地方秩序建构功能的体现。
我国的司法系统长期浸润在行政思维之中,因此体制性改革更需要“以彼之道还施彼身”。对我国司法组织体制改革而言,最高院无疑是一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风向标”。通过设立巡回法庭,实现最高院的审判职能回归,科学厘清最高院的功能定位,必将有力带动整个司法系统回归司法规律。
因此,我们期待看似不庞大的巡回法庭,能够成为撬动司法改革的“支点”,并衍生出一套司法现代化的“杠杆原理”,最终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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