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狱中进行发明创造而获得减刑的现象并不少见,记者经过调查发现,服刑人员进行发明创造并申请专利这一领域呈乱象,为服刑人员提供发明专利助其减刑的机构渐趋规模化、专业化,而法律法规在对服刑人员的发明专利进行评估和认定这一领域,尚没有统一的规定。(《北京青年报》1月19日)
我国刑法规定,罪犯在服刑改造过程中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等有重大立功表现情形的,应当减刑。法律如此规定,是为了鼓励罪犯接受教育改造、更好地为社会作贡献。但如果“监狱发明家”成为一种产业链,甚至减刑服务在网上公开叫卖,就是把减刑专利演变成了另类的花钱“赎身”,这不是立法初衷,更非公众所期待。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界定哪些专利属于“技术革新”,哪些专利又属于“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目前并无统一标准,因而各地在减刑适用上宽严不一。据专利法规定,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同属“发明创造”,但三者的科技含量、技术革新水平以及申报审批要求完全不一样。前者要远远高于后两者,后两者因此被俗称为“小发明、小专利”。如果在减刑专利的认定上,把三者都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肯定不合适。专利法关于发明创造的界定只适用于专利法领域,刑法领域的“发明创造”应有专门的界定。
直到去年4月,刑法领域“发明创造”的定义才有了官方版本。中央政法委出台的《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规定:拟按法律规定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的,该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必须是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独立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发明专利,且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这就将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进行了严格区分,明确只有发明专利才属于“重大立功表现”的“发明创造”。但是,中央政法委的这一意见对司法实践而言,并非司法解释,只具有指导性,还没有上升到法律高度。要使这一界定在执行中贯彻,还须通过制定司法解释,使司法实践中罪犯因专利而减刑的红线清晰可见。
有了明确的界定标准,只是第一步。要遏制减刑专利案件中的乱象,更为重要的一步,就是要查证该专利是否为罪犯在服刑期间单独完成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中,必须做到两点:一是应当开庭审理;二是应当审查该成果是否系罪犯在执行期间独立完成,并经主管机关确认。
专利成果是否为罪犯在服刑期间独立完成是庭审查证的关键,必须置于检察机关、刑罚执行机关和公众的监督之下。对经查实确不属于罪犯在服刑期间单独完成、而是通过花钱购买或在他人专利上冠名所获得的专利,一律不予减刑,对其中涉及的违法犯罪行为,要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严厉打击,彻底斩断“监狱发明家”的利益链条,严格防止减刑专利成为新型的花钱“赎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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