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论热点】
新行政诉讼法十大亮点
【热点分析】
行政诉讼,也就是俗称的“民告官”。1989年,行政诉讼法制定出台,并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多年来,面对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问题,人们反映强烈。
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这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后,国家立法机关修改的第一部法律,也是行政诉讼法实施24年来作出的首次修改,标志着“民告官”正式迈入2.0时代。
百姓:顺利打开“立案”大门
长期以来,行政诉讼饱受诟病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立案难”。最高法院的数据显示,近年来全国法院年均受理行政案件仅有十几万件,而去年一年全国法院受理的案件总和超过千万件。
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从多个制度设计层面,为老百姓打开“立案”大门,畅通“立案”渠道。
新法首先扩大了受案范围,将对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违法集资、摊派费用的,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行政行为纳入了受案范围。
法官:审理不再躲躲闪闪
“审理难”,是行政诉讼的三大难之一。老百姓顺利立上案后,最盼望的就是法官能做出公正判决。
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在立法目的中明确提出要解决行政争议。“行政诉讼本来有三大功能: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和解决行政争议,即监督、救济、解纷。”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指出,过去仅注重行政诉讼的监督和救济功能,而忽视了它的解纷功能。
行政案件主要的管辖体制是属地管辖,由于地方法院的人、财、物都受制于地方政府,“民告官”也就成了烫手的山芋,导致一些案子不能判、不好判、不敢判。“法院受到的外来干扰太多、制约太多。”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文钊指出。
为了减少地方政府对行政审判的干预,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引入了集中管辖和提级管辖两种方式。一是规定高级法院可以确定若干基层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一审行政案件;二是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中级法院也可以跨行政区域管辖一审行政案件。
官员:出庭应诉履行判决是法定义务
“告官不见官”是行政诉讼实践中面临的一个尴尬,这也让办案法官颇感无奈。新法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将拒不到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被告上级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处分的司法建议。
关注"考试吧公务员"官方微信第一时间获取公务员报名、真题答案、备考信息!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