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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北京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消费维权

来源:中公教育 2015-08-18 13:34:14 要考试,上考试吧! 公务员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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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2015年工作报告中指出:建立健全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召回制度,严肃查处制售假冒伪劣行为,保护消费者 合法权益。2015年3月15日,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一周年,同时也是《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开始实施之日,本文为参加北京公务员考试的考生准备了申论热点之消费维权,更多2016年北京公务员考试申论答题技巧欢迎访问考试吧公务员考试网。

  背景链接

  2015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2015年工作报告中指出:建立健全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召回制度,严肃查处制售假冒伪劣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2015年3月15日,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一周年,同时也是《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开始实施之日。和过去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相比,新“处罚办法”适用范围更大,处罚力度更强。……

  深度解析

  [意义]

  一,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利于鼓励公平竞争,限制不正当竞争。

  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实际上就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限制和打击。如果放任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利益,就会使广大合法、诚实的经营者的利益受到损害,污染竞争环境。

  二,保护消费者权利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

  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供应短缺、消费者很难顾及到商品质量,对服务状态也无法提出较高的要求,这实际上是生活水平低下的反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保护消费者权利,让消费者能够购买到称心如意的商品和服务,就是提高了人民生活水平。试想,一个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服务时如果不能自由选择,如果他因不能自由选择而买到了假冒伪劣产品,如果他买到不合格产品而商店拒绝退换,甚至受到商店的欺骗时,他们的心情是可想而知的。

  三,保护消费者权利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和全社会的经济效益。

  在我国,假冒伪劣产品充斥于市,服务质量不高的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是缺乏对消费者权利的强有力保护,缺乏对损害消费者权利行为的严厉打击和惩罚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如果政府能够切实保护消费者权利,那些靠制造假冒伪劣产品,靠欺骗消费者赚钱的企业和个人就无法生存下去。大多数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得到充分保护,从而在全社会形成一种靠正当经营,正当竞争来提高经济效益的良好商业道德。这样就有利于促使企业努力加强管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提高经济效益,推动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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