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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相比,公共安全治理的理念着重强调:对象上,不仅包括那些对公众构成相当威胁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而且包含更为广泛的不安全现象,如一般环境污染状况、有害物质超标的食品、不安全的生产生活环境等;着重点上,不是着重于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和响应处置,而是更加关注不安全现象的源头治理、风险治理、风险沟通;主体上,不是仅仅以政府为主体,而是更加强调全社会共治,尤其是基层群众的参与。
深度解析
[问题分析]
目前我国公共安全治理至少有四个方面亟待变革。散,即管理协调机构多且不能有效协同。协调机构名目繁多,各级政府往往设有减灾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防汛抗旱指挥部、抗震救灾指挥部等许多协调机构,其成员部门都大同小异;政出多门,如公安、民政、地震、民防、红十字会等许多机构都独立开展自己的平安示范社区、减灾示范社区等安全示范社区建设,其工作对象都是基层社区;综合管理机构薄弱,如各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往往作为办公厅(室)内设机构,综合管理与协调能力较弱。
[参考对策]
第一,整合政府公共安全管理协调机构,解决政府公共安全管理过“散”的问题。可以考虑以各级政府的应急管理委员会或减灾委员会为基础,组建公共安全委员会,作为公共安全最高行政领导机构。有关议事协调机构可以与该委员会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或成为该委员会下属的分支机构。这将有助于协调有关公共安全政策,避免重叠管理。在公共安全委员会之下,应加强两个机构的职能:一是加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的力量,使其切实担负起对政府、对公共安全事务的监督管理职能;二是赋予民政系统减灾中心或其他相关机构以综合性防灾减灾执行机构的职能,使其担负起综合性公共安全源头治理、突发事件预防准备、公共安全能力建设的具体推动者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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