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涵剖析]
所谓科学立法是指立法过程中必须以符合法律所调整事态的客观规律作为价值判断,并使法律规范严格地与其规制的事项保持最大限度地和谐,法律的制定过程尽可能满足法律赖以存在的内外在条件。此定义表明科学立法要符合它的内在条件,即与其规制的事项保持契合,立法要与外在条件保持一致,是各种内在与外在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科学立法中的“科学”就是一般意义上的科学。立法本身是一门科学。毛泽东说过:“搞宪法是搞科学。”对科学立法的理解,既要从立法本身来研究,又要对自然和整个人类社会进行研究。同时,既要注重立法过程,也要注重立法结果。其中的道理很简单:科学立法既有形式(或程序)方面也有内容(或实质)方面。只有这种全方位的研究,才可能认清“科学立法”的真面目,进而实现科学立法。
[科学立法的实质内容]
首先,科学地划分法律与道德、风俗习惯、行业规范等各自的调整范围。能够通过其他社会规范解决的问题,就不要立法,要破除“法律万能”的观念,不要一有问题首先就想到要立法,就不分青红皂白,什么都纳入法制轨道。
其次,立法要体现时代精神,积极回应时代关切。一是因应人性,扬善抑恶。二是保障私权利和规制公权力,而明确国家权力的范围,目的是更好地体现和保障人的权利与自由。三是应对高风险,比如社会中的地震、海啸、泥石流、飓风等自然风险,以及政治、经济、军事、道德、法律等人为风险。四是从实质内容和形式上体现正义理念。
再次,法律体系和谐一致。
第一,法的渊源的和谐,就是立法体系上的和谐,是法的纵向关系上的和谐。宪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一切立法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据;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二,法的部门的和谐,就是法律体系在横向上的和谐一致。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法律部门都必须同宪法保持一致,每一法律部门内部也要协调一致,不得相互矛盾、冲突。
第三,法的内部结构的和谐,就是指作为法的表现形式的规范性文件内部结构、体例等的和谐、有序。立法时要有全局观念,要注意一个规范性文件前后的协调一致,也要注意这个规范性文件与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和谐。法律体系内部的和谐一致、法律与社会关系的协调,都不是自然而然的,也不是自动实现的,而是要通过不断地废、改、立,才能逐步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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