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募捐空间有多大:网络募捐分级是否合理
4.37亿元,11.17亿人次,这是11月底公布的《2014年度中国网络捐赠第三方平台研究报告》中披露的2014年各类网络捐赠第三方平台募集的善款总额和捐赠人次。
中国慈善联合会副会长徐永光认为,我国互联网公益近几年的蓬勃发展,已经使“透明性、选择性和便捷性”对公益的影响得到印证。互联网公益最大的贡献是,没有政府发文,无需出台法律,依照市场化规则,让公益回归民间和理性。
草案顺应了这一趋势,规定在省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可以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网站开展募捐。在设区的市和县级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可以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建立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开展互联网募捐。
王胜明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这样规定是根据开展网络募捐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同时尽量避免重复募捐甚至网络欺诈等现象,初步估算在省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已有数千家,基本能够满足我国开展互联网募捐的需要,省级以下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数量众多,大多数从事的是慈善服务业务,要求其在民政部门建立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开展互联网募捐,有利于互联网募捐的规范化。
广东省广州市慈善会秘书长汪中芳认为,以注册地的行政级别来限定慈善组织开展互联网募捐,是一种带有明显“计划”思维的做法,当前大量的市级、区级慈善会自己的网站上都有募捐功能,如果这项规定通过,会有大量的慈善组织受到影响。
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执行秘书长窦瑞刚建议,当前全球“互联网+”慈善仍处在发展早期,可供借鉴的经验不多,草案应该给互联网募捐留下更多发展空间,不宜规定过细,否则很可能面对法律无法适应现实发展的困境。
草案审议中,全国人大代表郑永扣提出,目前有在微信朋友圈、微博的粉丝圈里进行的募捐,发起人不是慈善组织,不具备公开募捐的资格,但是当事人认为这属于亲友之间互助性的一种慈善行为,似乎监管机构也管不着,但是扩散的范围非常大,已经远远超出了亲友互助式的活动范畴,实际上这已经是一种公开募捐了,对于类似这种网络捐赠如何监管应该深入研究。
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会秘书长李劲认为,现实中对公募和非公募的界定是很有难度的,互联网没有地域、空间界限,已经使募款的特定和非特定对象界限变得很模糊。
为了防止利用网络进行骗捐,草案除了明确规定骗捐、诈捐行为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外,规定了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进行验证。
李劲认为,公众的善心需要鼓励,对于一些通过网络进行骗捐的现象,政府很难对所有个案进行预防,“政府要做的是,建立一个好制度,让这种行为很难出现”。
11月初,民政部官网公布了《民政部、工信部、网信办、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规范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社会组织募捐活动提供平台服务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对拟开展募捐的社会组织进行验证,包括查验登记证书和其他能够证明本组织具有募捐主体资格的文件,还应当确保社会组织使用的是本组织的银行账户或第三方支付账户。同时,还应当与通过其平台开展募捐活动的社会组织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平台进入和退出、募捐事项的真实性、捐赠人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税收优惠政策的口惠与实至:政策如何衔接
作为一部慈善基本法,促进措施自然是不可缺少的部分。草案专设一章规定了促进措施,其中有三个条款规定了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享受税收优惠、捐赠人享有税收优惠、境外捐赠物资依法享受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受益人享有税收优惠等。
王胜明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经与国家税务总局协商一致,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立法法规定,税收优惠的条件、税种、税率等具体规定宜由专门税收法律作出。
草案审议过程中,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有关慈善的税收优惠政策应该在草案中规定得更明确一些,民政部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政策要衔接好。
郑功成表示,慈善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强烈呼吁,首部慈善事业基本法律能够解决慈善事业的税收优惠问题,这一点很难,这次立法可以解决减免税负的规则和程序问题,但减免税收的种类与税率只能由税法来解决。
在他看来,慈善事业发展最关键的促进政策就是税收政策,美国的慈善事业之所以发达,就在于税收政策。美国没有慈善法,只在税法里有一个条款规定对从事公益的减免税收,同时还有另外两个税种,即遗产税和赠与税,这两个税种很自然促使每个人都要理性考虑自己的财富如何更有效处置的问题。
“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光靠一部慈善法是不行的,光靠慈善法中有关税收的减免优惠的一些原则性规范也是不行的,还要税法的修改和调整同步跟进,还得要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这样的税种。”郑功成说。
多数专家学者认为,慈善组织的税收待遇问题应由税法统一规定,但相关制度制定过程中不应仅由财政和税务部门主导,《慈善法》对慈善组织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权利应该更加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副所长靳东升表示,草案涉及了具体的税种优惠政策,而税收问题有专门的法律规定,草案中虽然没有大的突破,但某些方面也有进步,比如税额的结转问题、受益人符合条件享受税收优惠等,这些以前没有涉及。
做慈善需要良好的社会秩序、较高的公众道德、明确的法律观念,我国还需要一个逐渐完善的过程。慈善法对相关行为进行规范,税收管理上也会方便很多。
贾西津认为,税收法定是方向,现在的问题是,税法还没有关注到慈善免税这一大问题,对于慈善组织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认知,以及优惠的认定,远远滞后于社会组织和社会治理的发展水平。有人做过统计,中国社会组织的税收贡献,在总税收中所占比例极小,显然目前慈善领域的税收工具没有被利用好。
贾西津进一步解释说,税法并没有把慈善组织的认定以及免税资质衔接好。比如是否依据慈善法一旦认定了“慈善组织”,就当然成为《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里所规定的,得以税前扣除的“非营利性机构”了?慈善法实施以后,目前财政、税务、民政三部门联合针对免税组织资格的认定,以及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认定,是不是还用现有名单认定的机制?还是自动和慈善法衔接?这些问题都要在草案下一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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