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链接】
2016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司法解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司法解释规定,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原告认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主张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标准表述】
[综合分析]
霸王条款是生活中最常见的一种侵害消费者权利的现象,霸王条款最为坑人之处就在于,以一种明目张胆的方式公然引消费者入彀,造成事后维权困难。在一些霸王条款付诸于实践的过程中,经营者与消费者处于严重不对等地位。经营者长期深耕某一领域,对行业内幕了如指掌,在设计霸王条款时又是煞费苦心,将文字游戏玩到极致,钻法律空子无孔不入,力求达到伤人于无形的效果;对于一些消费者来说,尤其是文化层次较低、年龄较大的消费者,初次购买某些商品或者服务时,基本上是两眼一抹黑,纯属门外汉,再被舌绽莲花的经营者一忽悠。
霸王条款“毁”人不倦并不是什么新鲜问题,而是一个长期存在甚至愈演愈烈的问题。即便一些过去长期受人关注已成过街老鼠的霸王条款销声匿迹了,在新的消费领域又会冒出人们没见过的霸王条款,等到消费者恍然醒悟时,已然受害者众多。造成这样的现象原因比较复杂,通常归咎于有关部门不作为或者没有及时作为,但在现实中还有很多值得进一步考量的地方,比如说某些企业占据过于强势的垄断地位、行政干预市场的边界争议等。
从法治市场经济的建设路径看,是时候给予消费者更多法治保障了。过去市场经济发展强调效率,这就可能导致偏向于经营者,追求经济总量攀升和经济效益提高。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市场经济发展应该注入更多公平公正性,增大消费者的话语权,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法律武器、维权工具是大势所趋。
[对策措施]
一是消协等消费者组织应强化协助民众维权的能力,加大媒体曝光,以现实问题“倒逼”霸王缩头。
二是工商执法等行政部门应加强监管,加大处罚力度,不断完善法律法规的作用,让行业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挤压“霸王条款”的生存空间,让更多的“霸王条款”走向终结。
三是消费者自身要进一步提高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要善于从法律角度发现并反击霸王条款,不要动辄采取一些过激乃至违法违规的维权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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