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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3日下午,两名自驾游女游客在北京延庆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内猛兽区下车,被老虎袭击,造成一死一伤。动物园的监控视频真实拍摄下了这一幕,上传到社交媒体后,引起诸多转发和评论。
对于女游客下车,有说法称是因为年轻女子与老公吵架,愤怒之余下车。但另据同车亲友解释,并非因口角下车,而是误认为已经出了猛兽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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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次老虎伤人事件,大家对于责任的划分有很多争议,但首先还是要以法律为准绳。游客才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事已至此,再去过多的追究谁对谁错,显然已经没了意义,只能说为了不再让这样的事件发生,野生动物园区和观光者自身约束力进行。那么该怎么做才不会让老虎吃人事件再一次发生呢?
一般来说,侵权责任是过错责任,即有过错才要担责。但是,动物伤人在法律上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这是一个“过错推定责任”,一旦发生动物伤害他人,动物园就被“推定”应承担责任,除非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管理责任。这个“推定过错责任”的立法本义,是让动物管理者尽到勤勉的管理责任,防止动物伤人。
但是这个“管理责任”也不是没有上限的,其应符合一般的行业规范和社会普遍公认标准。动物园管理的是动物园,应尽到的是动物园的管理责任,而不是“幼儿园”的管理责任。
在本次事件中被老虎咬伤的女士,本身是成年人,应意识到动物园的虎区有老虎出没,足以威胁人的生命安全。但是,这位女士还是不理智地下车,最终酿成了惨祸,存在严重的过错。成年人是自己生命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首先应对自己的生命负责,而不能将自己的安全责任无限制地依赖在他人的管理责任之上,这是生命不能承受之重。
而且事件发生后,园方的管理车就第一时间出现在现场,驱散虎群,应该说已基本尽到了救助的责任。如果园方能够证明:之前已经对游客进行了充分的入园安全教育,并提供了相应的安全措施,那么,可以认为园方已经尽到了《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管理责任”,就不应对悲剧承担责任,或者最多承担一个公平补偿责任。
当然,悲剧出现之后,我们可以从精细管理的层面上,要求野生动物园管理方能够强化管理,增强安保措施等,毕竟人的生命具有最高价值。但不应反推过来认为,动物园里发生的任何事故,都要怪在园方头上。
而且还应注意到,有些舆论不去客观揭示受害人的自身过错,反而片面要求园方“强化管理”,包括给游览汽车加额外的锁具,乃至不允许自驾游车辆进入野生动物园,这种“反应过度”损害的是所有游客的福利,让他们损失了那些更充分接近自然、接近野生动物的机会。从“法律经济学”角度说,这种侵权责任标准的划定,让受害者更加忽视自身的安全,从而形成道德风险;也势必将损害更多人的福利。
为了防止悲剧的发生,目前应该强调的是:游客才是自身生命安全第一责任人,而不是将无限的“管理责任”推给园方。 □徐明轩(法律工作者)
动物园不可能一点责任没有,女子野生动物园下车被老虎咬伤,无论是因为口角也好,还是误认为到了安全地带,该女子的安全意识之弱,都是导致这个悲剧发生的主要原因。但当事动物园,也不能说一点儿责任没有。这几年,北京、上海、秦皇岛等地已经发生数起动物伤人事件,动物园理应从中得到教训,通过更改管理规则,把类似伤亡事件降为零。
比如,是否可以考虑取消游客的自驾行为,采取统一乘坐动物园的专车。动物园在猛兽区的游览专车,是经过专门设计的,车窗有钢筋加固,同时,车上有专门的司机,更专业一点的话,还会配备管理服务人员,在游览专车上,游客是无法擅自打开车门的,生命安全会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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