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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涵阐释
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和其他社会主体对于遭受自然灾害、失去劳动能力或者其他低收入公民给予物质帮助或精神救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各种措施。社会救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民生存权的最直接保障,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最底线。
社会救助的第一责任主体是政府,主要由民政部牵头,联动社保、卫生、教育、住建、计生等部门进行救助。
可以参与的社会主体有: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等。
(二)背景
1.国情背景
经济背景:2014年我国进入经济新常态,经济增长处于换挡期,由高速挡换成中速挡。同时经济增长的放缓导致财政收入增速的降低,也导致社会救助资金的增加受到约束。所以这就要求社会救助体系转型升级。
社会背景: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救助工作的不断完善,我国绝对贫困人口逐渐减少。但在中国城镇化进程加速,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加大的背景下,出现了支出型贫困群体。如家庭成员出现重大疾病、子女就学、突发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财力支出远远超出承受能力而造成的绝对生活贫困。另外,在东南沿海地区经济转型和中西部地区赶超的背景下,使中低收入者失业和陷入贫困的可能性变大,社会救助的对象范围正在扩大。
2.现实表现
(1)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社会救助暂行条例办法》。此《办法》是我国第一部统筹各类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首次将救急难、疾病应急救助、临时救助等方针政策纳入法制安排,是我国统筹构建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的标志。
(2)社会救助制度效能没能完全体现。社会救助制度在待遇水平的确定、收益对象的遴选机制,激励导向的发挥,以及对经济发展水平的促进,政治、社会目标的实现等方面,仍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提升。
(3)社会救助的信息化建设存在不足。社会救助制度、社会保险制度和社会福利制度的信息进行共享。比如低保金领取者和低保工资领取者信息无法对接,出现重复领取的情况。
(4)城乡“二元化”的救助模式需要改进。这不利于缩小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不利于农村人口生活水平提高和生存状况改善;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必须有步骤地促进城乡社会救助一体化。
(三)目的意义
社会救助最根本的目的是扶贫济困,保障困难群体的最低生活需求。实际意义在于有利于保护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繁荣;有利于稳定社会秩序;有效地弥补了社会保险制度还不能惠及农村偏远地区的不足。
(四)对策
1.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进一步明确救助对象的范围和救助标准。
2.统筹城乡社会救助发展。努力实现城乡居民在社会救助方面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在最低生活保障方面,规定相同的制度安排和申请流程。
3.严格落实社会救助制度,并根据各省份情况制定相应细则。
4.鼓励社会力量的参与,拓展社会救助工作方式。鼓励单位、个人和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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