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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志愿服务条例》,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规定,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9月7日《法制日报》)。《条例》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志愿服务的内涵进行了准确界定。《条例》规定,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综合分析*
哪里有困难,哪里有需要,哪里就会有他们的身影,他们的名字就叫“志愿者”。无论是雷锋精神的延续,还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在发挥作用,如今,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志愿服务当中,并享受着这种助人为乐、与人为善的内心快乐和充盈。
近年来,我国志愿服务事业蓬勃发展,较好地发挥了公益作用,但客观上也存在志愿服务活动不够规范、保障和激励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特别是经费保障的严重不足,让一些志愿服务组织为解决经费的燃眉之急,不得不变相通过各种形式向服务对象收取报酬。同时,一些不良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借口经费没有保障,打着志愿服务的幌子,干着敛财的不法勾当,给志愿服务的公信力带来损害。基于以上情况,以法律的形式将志愿服务定格在无偿化的公益服务轨道上,实乃题中之义。
志愿服务既然被界定为公益服务,就理应不能收取服务对象的任何报酬。所以,无偿化不仅应成为志愿服务的标配,而且应成为志愿服务的本质属性。志愿服务有偿化,既背离公益原则,又与志愿服务的本质属性南辕北辙,无助于志愿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对策*
完善配套保障制度。细化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让严密完善和可供操作执行的配套制度保障志愿服务的无偿化。系统地对志愿服务经费的保障、监督、责任追究等作出一揽子操作性强的具体规定,并以此构建起志愿服务无偿化的长效机制。如此才能真正确保志愿服务的无偿化不停留在纸上谈兵的层面。
需要建立有效的激励和保障机制,把志愿服务的要求融入各项经济、社会政策之中,体现到市民公约、村规民约、学生守则、行业规范之中。不仅要让志愿者感到光荣,更要让他们无后顾之忧。比如,有些地方为志愿者提供安全、医疗、交通、通信等保障,并开展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还有些地方加强对志愿者行为的认定、鼓励和支持,让志愿者获得更多认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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