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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官网公布《疫苗管理法(征求意见稿)》,开始为期半个月时间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对于疫苗研制、生产、流通、预防接种、监督管理等环节作出了全流程规范。如疫苗质控达不到要求的公司将予以退市;受种者有权要求惩罚性赔偿等。
公考角度解读
[提出观点]
疫苗管理征求意见稿是一部专门的疫苗管理法规,是一种治理上的呼应,在提升法律层级的同时,也利于疫苗监管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
[立法原因分析]
接种疫苗,是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一项有效公共卫生措施。人们使用疫苗,说到底就是因为“放心”。这种信任,基于法规、技术、道德、监管等方方面面,不管哪个环节掉链子,都会损害公众健康,都容易引发疑虑。信任是易碎品,必须小心呵护。如果疫苗质量问题不断、乱象丛生,一些害群之马大行其道,整个行业势必陷入信任泥沼。相比疫苗“失效”,更可怕的是“失信”。
为疫苗管理专门立法,对应着疫苗安全的极端重要性,更是因为现实中疫苗领域的失范现象多发,确实需要有更强的管理资源投入。如这次草案中的一些条款,强化疫苗上市后研究管理,编造生产记录等严重违法行为将被责令停产,确保接种登记信息准确、可追溯等。就此而言,立法的现实纠偏意义显而易见。
[意义]
科学治理,不仅表现在事后能够“吃一堑长一智”,更体现在可以防患于未然,“不以事小而不管”的自我净化能力。无论是药品还是食品领域,从疫苗到奶粉,相关安全教训可谓不少。很多问题不能等到憋出“大问题”才能获得全方位的应对,对于那些与公共利益关切极大,容易引发系统性公共风险的行业,从立法到执法就应该提前筑坝,夯实疫苗安全底线。
[参考对策]
保障疫苗安全要有 齐抓共管 思维。事实上,这些年大部制改革的方向也体现了“共抓共管”的思维。如国家整合有关食品、药品的安全监管职责,组建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完成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能的集中统一;而最新一轮的机构改革更进一步,组建新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这种机构改革方向,其实为相近行业的管理,打通行政壁垒,实现教训、经验的共享,做到举一反三,提供了现实条件。
立法工作要有预见性,防患于未然。无论是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还是呼应管理机构改革的初衷,公共治理都不能再停留在过去“一事一议”和“追着补漏”的层面,而更应多一点预见性和提前做功课的行动力。事前多治未病,事中多协同管理,事后多全盘式的反思和纠偏,公共治理的效率、公共安全感的保障,才会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
原标题:用立法夯实疫苗安全底线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 作者:任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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