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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分类强化训练专题


专题十行政监督

  行政监督的基本原理

  行政监督是国家行政管理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使政府职能得以顺利实现的重要手段,也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证。 从一般意义上说,行政监督是行政监督主体(包括政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据法定权力和程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实施督导和控制的一种机制。它贯穿于行政管理的各个方面和各个活动过程的始终,对于克服行政弊端,完善政府行政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从性质上看,行政监督是将行政管理的现有状况与应有状况加以比较,以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一种手段。行政监督的类型依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例如,根据行政监督的主体,可以分为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社会的监督和行政机关自身的监督等;根据行政监督的层次可以分为宏观(高层)监督和微观(基层)监督;根据实施监督的时间可以分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以及经常性的监督、定期性的监督;根据行政监督主体与被监督对象的关系,可以分为直接监督、间接监督及自上而下的监督和自下而上的监督等。行政监督类型的多样性,是由行政监督主体的多重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与复杂性决定的。然而,尽管行政监督的类型多种多样,各种监督形式在监督的目的、原则和作用等方面却有着某种一致性。

  行政监督系统主要包括内部监督(自律系统)和外部监督(他律系统)。内部监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运用行政监督权力对其自身的行政活动进行监督的行为。外部监督则主要包括立法监督、司法监督、政党监督、社会监督等。

  行政监督具有以下要点:

  ①内部监督中除了一般监督、职能监督和主管监督以外,还包括行政组织内部特设的监督机构对行政活动进行的监督,即行政监察、审计和行政复议。

  ②立法监督是国家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是一种重要的监督形式。

  ③司法监督是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与程序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的监督。其监督主体包括国家检察机关和国家审判机关。

  ④在他律系统中,除了国家(立法、司法)监督之外,还有执政党的政党监督和人民政协、社会团体、新闻媒介和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尽管这些监督本身无直接的法律效力,但却仍然是控制、约束行政行为的重要力量。

  青海撤销一县政府违法行政行为

  材料正文

  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兴海县人民政府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擅自将海南运输集团兴海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拍卖,这一违法行政行为经上级部门审查后得到及时纠正,违法拍卖行为被撤销。

  兴海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系国有企业——兴海县汽车运输队——改制而成。兴海县汽车运输队因管理混乱,亏损严重,1997年经县政府批准,将其改制为兴海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后原单位职工中有9人入股,其余8名职工签订了自动下岗协议。

  据兴海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任秀文介绍,改制后的公司注册资本为199万元,根据海南州产权交易评估事务所评估及兴海县财政局认定,国有出资为29.5万元,剩余资本系企业职工以现金和车辆为出资方式而构成。此后,为扩大经营规模、提高资质,根据海南州工业交通局关于成立海南运输集团总公司的要求,2002年3月,海南运输集团成立,兴海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为海南运输集团的子公司。但3月12日,兴海县政府以国企改制不彻底为由,不顾职工反对,暗箱操作,举办了只有一个购买商参与的“竞拍会”,以52万元的价格将该公司整体拍卖。

  任秀文说,兴海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股份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其破产、解散必须有法定事由出现,并经人民法院和股东会议决议方能破产、解散,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宣告其破产、解散,也无权处分公司的财产。公司成立时虽有国有出资,县政府欲收回其出资,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但县政府未经其他股东同意,滥用职权,置其他股东利益于不顾,将公司整体拍卖,严重侵害了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此案引起中共海南州州委、州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海南州负责人指出,兴海县政府未经公司部分股东同意,违法行政,其拍卖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侵害了其他股东的权益,必须立即予以纠正。目前,兴海县政府已撤销其违法拍卖行为。中共海南州州委书记多杰热旦说:“这一案件暴露了一些基层干部法律知识欠缺,执法水平低下。我们将举一反三,加强公务员法制知识培训,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并规定,今后凡政府进行决策,必须由法制部门先审查其合法性,然后再执行。”

  提出问题

  针对上述材料所反映的主要问题,谈谈你对行政监督的认识。

  分析问题

  保障政府依法行使职权是行政监督主体实施行政监督所要达成的重要目标。通过行政监督,一方面可以揭露行政管理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使有关政府部门和领导采取补救措施,及时纠正各种不良行政,避免发生重大的失误和损害;另一方面,通过受理公民和社会组织的申诉、起诉和控告等,可以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加以审查,使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非法侵犯的公民和社会组织获得赔偿。

  写作范本

  青海省海南州兴海县人民政府在未征得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对兴海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这样一个股份公司进行整体拍卖,其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且严重侵害了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兴海县政府的这种违法行政行为必须予以纠正。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监督属于法制监督的范畴。行政监督主体有权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立法或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监督的内容涉及行政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在我国,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各级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分别行使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监督权。对于违法的行政行为,有权予以撤销。本材料中,中共海南州州委、州政府行使了对兴海县政府的监督权,撤销其违法行政行为,并表示今后政府的决策“必须由法制部门先审查其合法性,然后再执行”。

  青海省海南州政府对兴海县政府的监督是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政府的监督,是行政监督系统中的内部监督。这种自力督导包括各行政机关相互之间按照直接隶属关系和其他关系而进行的一般性监督。材料中地方人民政府对自己所属的下级人民政府的监督是按照隶属关系而进行的自上而下的监督。我国宪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行政系统自身的内部监督在对行政权力监督的整个体系中,处于一个重要而特殊的地位。因为在行政过程中,作为实施行政权力的主体,行政人员能更清楚地知道哪些行为是正确的,哪些是错误的,怎样才是科学高效的行政。同时,由于行政组织是按照上下级隶属关系组织而成,而且行政监督是上级政府及行政首长的主要职能之一,是其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因此,自力督导有可能及时地发现并有效地纠正行政过失。海南州政府作为上一级政府,有权对兴海县人民政府进行监督。面对兴海县政府的违法拍卖行为,海南州政府表现出高度重视,并及时纠正了违法行政行为,在对其下级进行有效监督的同时维护了政府的权威形象,进一步强化了依法行政在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心中的重要地位。

  监察部、国土资源部查处陕西周至县政府土地使用违法问题

  材料正文

  2004年5月,监察部和国土资源部派出联合调查组,在陕西省、西安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对陕西省周至县土地违法问题进行了调查。

  经查,2002年9月,周至县政府在土地未经依法批准使用的情况下,与开发商签订周至县生态园成片开发建设用地协议,约定出让土地6000亩,并收取了开发商支付的2330万元征地前期费用。此后,县政府与村民小组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拨付了相关费用。在此过程中,县政府动用警力,非法羁押了部分反对征地的群众。

  2003年5月,周至县政府在没有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对神农大道和北环路规划范围内的土地组织强制拆迁,并动用警力,引发了警民冲突。

  2002年4月,周至县政府在城南工业路建设用地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组织开工建设,致使191亩耕地遭到破坏。同时县政府还违法在城南工业路两侧与村组签订征地协议,圈占土地144亩。

  经核实,在以上征地用地中存在补偿低于法定最低标准及拖欠征地补偿费问题。

  周至县政府未经依法批准实施征地占地,不依法补偿并拖欠征地补偿费,违法动用警力造成严重后果,县政府有关领导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土资源部、监察部的建议,陕西省责成有关方面按规定程序给予原县长倪广天(现任西安市计生委副主任)行政降级处分;给予原常务副县长张武平(现任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责令辞职;给予副县长任胜利行政撤职处分;给予原县长助理蔡兴瑜(现任常务副县长)行政警告处分。

  同时,陕西省政府还责成有关主管部门对土地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要求违法圈占的土地该退还农民的,要坚决退还;拖欠的征地补偿费要限期支付;对违法征地、拆迁给农民造成的损失要采取措施,妥善解决。

  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强调,将进一步加大对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使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保证国家严格土地管理的宏观调控政策政令畅通。

  提出问题

  针对上述材料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概述材料反映了政府的哪项职能?

  分析问题

  监察部和国土资源部在陕西省、西安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对陕西省周至县政府土地违法问题进行的调查,主要体现了行政监督系统中的内部监督。不但包括了内部监督中的一般监督、职能监督,更体现了内部监督中特设监督机构的监督,即行政监察。

  写作范本

  行政监察是指国家监察部门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行政监督,也有人称之为专门监督。行政监察机关是国家设立的行政系统内部的专门监督机关,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行政人员及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职务行为及与其相联系的个人行为实施监察。行政监察属于我国行政机关内部的一种特殊形式的行政监督,是整个国家行政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一环。

  我国的行政监察机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部门。1987年,国家监察部正式组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对陕西省周至县的土地违法问题,我国监察部履行了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职责,有效行使了它在监督过程中的调查权和建议权。经过调查,基本查清了周至县政府在土地未经依法批准使用的情况下,非法征地占地、破坏耕地、不依法补偿并拖欠征地补偿费、违法动用警力羁押群众等违法行政的事实。在调查的基础上,监察机关有权就监察事项涉及的有关问题,向被监察部门和人员提出建议。

  材料中,监察部行使了它的建议权,陕西省有关方面也采纳了国土资源部、监察部的建议,依法追究了周至县政府相关行政人员的行政责任。

  尽管行政监察在行政监督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它本身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对于政府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抽象行为,行政监察机关无权改变或者撤销,只能依据监察法提出监察建议。对于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也不能改变或者撤销,或者责令其重新做出行政行为,而只能依法责令被监察对象停止该行为。因此,在内部监督系统的建设中,应当将行政监察这样的专门监督与一般监督结合起来,使之相互配合、补充,以发挥更有效的监督作用。材料中,监察部对周至县政府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监察除联合了国土资源部的职能监督外,还得到了陕西省政府的大力配合。陕西省政府作为内部监督的主体之一,有权对其所属的周至县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这种自上而下的监督属于内部监督中的一般监督。陕西省政府依法行使了它对下级政府的监督权,责成有关方面按规定程序对周至县政府的相关责任人做出行政处分,并责成有关主管部门“对土地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要求违法圈占的土地该退还农民的,要坚决退还;拖欠的征地补偿费要限期支付;对违法征地、拆迁给农民造成的损失要采取措施,妥善解决。”从而在保护国有土地资源的同时,维护了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审计显神威 两“乡官”落马

  材料正文

  2000年年底,在湖南省麻阳县高村乡召开的乡人代会上,乡长段绍宏、副乡长李叶细被人大代表依法罢免了职务,该县县委也对他们做出了开除党籍的处分。消息传出,全县百姓奔走相告,交口称赞:是审计部门挖出了这几个“败家子”。

  1.“首富乡”干部工资久拖不发

  高村乡是麻阳县的“首富乡”,年财政收入300余万元,过去乡干部职工工资福利均能按时到位。可是,段绍宏和李叶细走马上任不到一年,高村乡的财政状况却每况愈下。1999年底,乡政府欠外债近70万元,并欠发干部职工4个月工资。

  高村乡的干部职工不能相信,昔日的“首富乡”不到一年时间竟穷到如此地步,于是纷纷质问乡政府有关人员,乡人大也多次敦促乡政府公布财政收支情况,并向乡党委建议立即召开人大会议,审查乡财政预决算情况。2000年1月,乡有关领导迫于各方面压力,向干部职工做出解释:“乡财政的钱存在银行,因是定期存款,暂时取不出来。”并承诺春节前补发干部职工两个月工资。可二十多天过去了,春节即将来临,干部职工们仍然没有领到工资。干部职工被欺骗和愚弄后,再也压不住心中的怒火,一名驻高村乡的县人大代表带着四名乡干部到县里要求对高村乡主要领导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2.审计部门呈交满意答卷

  麻阳县委和县人大领导非常重视他们反映的情况,立即委托县审计局对该乡的财政收支情况、主要领导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全面审计。

  经过为期半个多月的现场审计,审计人员基本查清了高村乡1999年度财政收支情况,并在审计报告中披露了高村乡1999年度财政财务收支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是部分收入项目成本过高,造成财力匮乏;二是未真正执行预算,如招待费年初预算6.78万元,实际开支44.7万元;三是违规发放各种津贴3.73万元;四是隐瞒、截留县级收入3.27万元;五是支出把关不严,报销手续不齐全,段绍宏、李叶细等领导存在严重以权谋私问题。审计结果在高村乡干部职工中引起强烈反响,县领导对此也高度关注,县委、县人大责成有关部门对高村乡存在的问题进行严肃查处。

  县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审计部门提供的基本事实进一步查明,段、李二人在任职期间共贪污公款3.6万多元,非法占有公款1.1万多元,同时,他们对乡财务管理混乱、开支失控等问题也负有领导责任。

  3.掌声饱含着信赖和支持

  段绍宏、李叶细的经济问题被披露以后,高村乡全乡50多名人大代表强烈要求尽快召开人大会议,依法罢免段、李二人的职务。

  2000年年底,高村乡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召开。在预备会讨论会议议程时,14名乡人大代表联名向大会主席团提交了《关于罢免段绍宏乡长职务和李叶细副乡长职务的议案》。由于代表联名提出罢免议案在麻阳县尚属首次,高村乡人大主席团感到事情重大,立即请示了县人大常委会。县人大常委会很快做了明确答复: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罢免议案,符合地方组织法规定。民意不可违,大会主席团应将议案提交全体代表审议。

  最后,高村乡四届人大二次会议以48票赞成1票反对通过了罢免议案。当会议主持人宣布: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次会议罢免段绍宏乡长职务和李叶细副乡长职务,程序合法,罢免结果有效时,台下顿时响起了经久不息的掌声。

  这掌声中也饱含了对审计工作的信赖和支持。

  提出问题上述材料反映了哪些问题谈谈你对这一问题的看法。

  分析问题

  审计机关作为政府特设的专门监督机构,是行政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审计机关基本的和首要的职能是监督职能。在材料中,麻阳县审计局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查明了高村乡在财政收支上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相关领导的经济责任,维护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另外,人大、监察部门在本案中各自行使其监督职能,与审计监督形成了有机的行政监督系统。

  写作范本

  审计是行政监督的一种,审计机关通过对各级人民政府和其他同国家财政有关的单位的会计资料、财务收支活动和经济行为进行审核,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根据我国审计法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在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麻阳县审计局受县政府的委托,经过为期半个多月的现场审计,基本查清了高村乡1999年度在财政财务收支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审计结果报告,为相关部门的查处工作提供了基本的事实依据。通过审计监督,不但可以有效地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严肃财政纪律,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而且可以纠正各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促进廉政建设,保证国家政策、法令的贯彻实施,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由于审计监督具有特定性,它主要是对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而对于政府的其他行为,审计机构不予过问,因此,本案还涉及麻阳县政府对高村乡自上而下的监督,县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以及人大监督等。

  麻阳县政府对下级政府的监督主要体现在重视并督促对高村乡的财政收支情况的审查,发现问题后责成有关部门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严肃查处。行政监察机关作为维护政纪的重要机关,除受理法律规定的控告、检举和申诉以外,其基本职责在于检查行政机关的守法执法情况,调查处理各种违纪行为。麻阳县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审计部门提供的基本事实进行进一步调查,并查明乡长段绍宏、副乡长李叶细二人在任职期间存在贪污、非法占有公款、以权谋私、渎职等严重问题。段、李二人的经济问题被披露以后,在高村乡全乡50多名人大代表的强烈要求下,高村乡召开了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由14名乡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罢免议案被提交全体代表审议并获最终通过,段绍宏的乡长职务和李叶细的副乡长职务被依法罢免。此刻,人大监督的威力得以显现,其实,从最初的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到最终问题的落实,无一不体现了人大监督在行政监督中的重要作用。行政监督系统的构建有赖于这些监督子系统的有机关联,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必将使作为整体的行政监督系统发挥更大的作用。

  粤人大代表对省环保局的质询案

  材料正文

  2000年1月25日,在广东省九届人大三次会议上,广东省佛山市代表团25名人大代表针对广东省环保局提出《对四会市在北江边建电镀城事件处理不当的质询案》。人大代表们对被质询对象的回答不满意,表决结果为:23票“不满意”,5票“满意”,省环保局的答复未获通过。3天后,21名人大代表联名向广东省政府建议:撤换省环保局副局长王子葵。由质询案引发人大代表联名建议撤换一名副厅级政府官员的职务,这在广东省20年来是头一回。

  2000年1月21日,即广东省九届人大三次会议开幕的前一天,依照程序大会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代表提出质询案或询问的有关事项,其中规定“代表联名提出质询案的时间应在本次会议1月23日至1月27日上午审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工作报告期间”。1月22日下午,由佛山团代表,佛山照明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钟信才领衔,共有25位代表联合签名,向大会秘书处议案组提交了题为《对四会市在北江边建电镀城事件处理不当的质询案》要求省环保局做出答复。代表们在质询案中称:四会市(属广东肇庆市管辖》在北江边建电镀城没有进行环境影响评估,未经批准之前就私下接受18家电镀厂进驻建设是违法的。省环保局从去年8月份就知晓此事而迟迟不做处理,使事件发展愈加严重。最近,电镀城有8家电镀厂建成投产,发生了7家电镀厂废水未经处理通过地下管道直接排入北江的严重事件。省环保局虽然多次到四会市做调查,但一直没有到下游征询意见,没有进行依法行政。

  2000年1月25日上午,备受关注的人大代表对广东省环保局的质询会开始了。

  钟信才代表率先发言。他亮出自己拍到的污水直排北江的照片,质问省环保局为什么要让这样的企业设在北江边。

  省环保局局长王荫首先感谢代表们对环保的关心以及对环保局的质询。具体负责这项工作的副处长及工作人员回答说,经过最近两次的突击检查,发现PH值、氰化物等全部达标,两次调查都没有发现直接排入北江,其中有一家渗漏,但也不是直接排放。一位工作人员还补充说,那照片拍的可能是渗漏水,不是直接排放。

  双方的“争论”开始了。代表们质问为什么他们很早就要求电镀厂停止建设,省环保局却迟迟不做回答。省环保局的答复是:代表们的意见由省领导批给他们,周转了一段时间,一接到意见,省环保局立刻处理。

  代表们说,不说电镀厂选址不合理,废水不达标,就算达标,也不应该选在北江边。省环保局答道,电镀厂该不该上,应该依据产业政策和环保法规,不是某个人说该上就上,不该上就不上。

  代表们意见最大的是,明明知道环评报告未出,省环保局还让电镀厂上马。省环保局说,电镀厂的上马开始就得到四会环保局的同意,以后又请有资格的环评部门进行测评,测评工作目前正在进行……

  随着质询的进行,双方的“火药味”越来越浓。环保局的一位工作人员建议代表们多到实地看看,多多调查。杨军辉代表则直言不讳,他激动地说:“省环保局的环保意识还不如我们普通老百姓!你们的体制有问题!编制是不是多了?”他的话引来了代表的热烈掌声。省环保局的回答也不客气:“体制有没有问题上边说了算,编制多不多环保局也管不了。”

  王荫最后做了表态。他再次感谢代表们的批评,承认自己对电镀厂事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他说:“环保局在这个问题上确实处置不当,监管不力,效率不高,在有些问题上责任心不够。作为局长,我要加强干部教育和管理,现在电镀厂的建设要坚决停下来,我要亲自督办。”听到这里,代表们都予以肯定。

  但他的表态与下属明显不一致。当主持人要求代表们就环保局的答复表决时,代表们都不愿意表决。主持人又强调,王局长是省政府组成人员,是省环保局的第一负责人,对质询回答的表决主要看他的回答,而不是他的下属。

  代表们要求休会。再次开会表决时,只有5人通过,23人反对。

  根据代表法第一章第14条规定,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做答复。1月26日上午,在广东大厦国际会议厅,佛山市代表继续向环保局质询,应代表强烈要求副局长王子葵再次到会接受质询。然而,经过几轮的交锋,王子葵的回答令代表们更加不满。1月26日下午,因对继续质询结果更为失望,钟信才等21名代表联名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建议省政府撤换王子葵省环保局副局长职务的建议》,同时也向大会提出要求约见分管环保的汤炳权副省长。

  提出问题

  根据所给材料,分析材料体现了我国权力机关的哪项职能?并详细阐述材料中人大代表是如何行使自己的职权的。

  分析问题

  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在人大会议期间,通过提出质询案实施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部门的监督,这是人大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之一。材料中这例曾经轰动一时的质询案充分体现了我国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即立法监督。

  写作范本

  立法监督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我国的立法监督由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地方各级人大组织来实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人大代表视察行政工作、听取和审议各级政府工作报告、质询政府官员工作、检查政府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等诸多形式,对政府进行监督。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对同级政府在行政权力行使中犯有严重错误甚至违法犯罪的政府官员实施“罢免”。加强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的监督是人民当家作主、民主管理国家事务的具体体现,也是对政府行政进行的最高层次、最有权威的监督。

  宪法、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都明确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有权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对本级国家机关提出质询案。这种质询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代表的一项重要监督职权。在这一质询案中,我们看到了人大代表对环保的热切关注,更深切感受到了人大代表强烈的当家作主的意识,他们意识到自己肩头的责任,在忠实地履行自己作为人大代表的职责。在材料中,提出质询的人大代表曾先后几次前往四会电镀城实地视察污染问题,并通过视察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了意见,但由于作为环保执法部门的省环保局对此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致使事件发展更趋严重。为此,人大代表在做了充分准备的基础上向大会提出质询案,对省环保局进行质询。可以说,人大代表对于行使自己的职权,是认真而又慎重的。在质询过程中,代表们深知必须不负人民重托,使用人民赋予的权力为人民服务。面对政府官员,他们敢于说“不”,对同一质询连续两次表示不满,并联名建议省政府撤换一名副局长的职务。他们很好地运用自己的权力实现了对政府的监督。

  人大代表对政府部门如此激烈的质询,不是与政府某些部门或个人故意“过不去”,相反,代表们秉承这样认真负责的态度去监督政府行政,将有利于提高我国行政机关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的水平。这次人大代表质询省环保局,所追究的正是省环保局作为环保执法部门是否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的责任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要“责令停建,限期恢复原状”,而在北江边建电镀城并没有通过法律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因此,对省环保局的质询完全是依照法治原则来评判是非,而并非与谁“过不去”。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人大代表,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行使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这是一种实实在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力。在这种监督面前,政府官员需摆正自身位置,明确自己作为“被监督者”的角色,树立依法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意识。同时,还必须以认真、端正的态度来重视,而不能以敷衍、开脱的态度来应付了事。省环保局主要负责人在面对人大代表质询时承认,在处理南江工业园电镀企业建设与环保问题的整个过程中,存在“处置不当,监管不力,效率不高”的情况,“在有些问题上责任心不够”,“现在电镀厂的建设要坚决停下来,我要亲自督办”。这就是一种值得赞许的态度!此次质询,对广东省环保部门震动很大,省环保局对人大代表的质询心服口服。这件事也说明作为政府部门,会时刻受到人民的监督,如果不是严格执法、依法行政,也就有可能要面对人大代表严厉质询的“压力”。作为人民的公仆,我们的各级政府及其官员,需要从中引起警示和反思!

  中央国家机关高官首次出庭应诉行政案件

  材料正文

  2004年4月2日,内蒙古金穗工业食品公司起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粮食局的“民告官”案件,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常务副局长范汉云以委托代理人身份出庭应诉。据悉,此前,国家工商总局王中孚局长曾承诺:今后凡是以国家工商总局为被告的行政案件,都将由案件所涉及的职能部门的司局级领导亲自出庭应诉。这次是国家工商总局首次派高官出庭应诉行政案件,也是中央国家机关高级行政官员首次出庭应诉行政案件。

  2003年1月,国家粮食局给河北省粮食局批复,认为“雪花粉”作为一种与特定品质相联系的面粉,众多企业已经生产、销售多年,获得了全行业和市场的认可,应当作为面粉的通用名称加以确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3年11月13日就国家粮食局关于申请将“雪花粉”确认为商品通用名称的函做出答复,认定内蒙古金穗工业食品公司在面粉商品上使用的“雪花粉”商标受法律保护,但是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雪花粉”、“雪花面粉”文字。

  内蒙古金穗公司认为,事实上众多企业虽生产、销售“雪花粉”多年,但都是在“雪花粉”商标注册之后的行为,自始至终都是非法的侵权行为。粮食局的批复不仅限制和剥夺了他们对“雪花粉”商标的专用权,也没有通知他们,程序已严重违法。金穗公司同时认为工商总局复函所依据的事实只是国家粮食局将“雪花粉”确认为商品通用名称的申请函,没有对事实进行调查。而且复函是一个既没有法律法规的授权,也没有既定行政职能的违法行政行为。为此他们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两被告的答复。

  庭审进行了约一个半小时并未当庭宣判。庭审快结束时,被告方国家工商总局代理人的法庭辩论时间超过了法庭规定的3分钟而被果断“叫停”。

  庭审结束后,范副局长对记者说,行政官员出庭应诉表明行政机关尊重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今天参加庭审会让我们今后更加谨慎、准确地行使职权,依法行政。

  据北京市一中院主管行政审判工作的李新生副院长介绍,该院辖区内有国务院各部委办及国家直属局等48个中央国家机关,占国务院部委办级行政机关的65%,其中63%的单位已涉及行政诉讼,因此受理的行政案件已呈现出被告级别高、社会关注率高、审理难度高的“三高”特点。他说,随着我国法治进程不断向前发展,国家行政机关对行政诉讼的态度已经由最初的消极对待转变为积极参与。出庭应诉人员的身份也从委托代为应诉、低级别官员应诉向高级别官员亲自出庭应诉转变。

  提出问题

  针对高级行政官员亲自出庭应诉这一现象的出现,阐述其对于我国完善司法监督机制的重要意义。

  分析问题

  高级行政官员亲自出庭应诉,这是对我国《行政诉讼法》更好的诠释,体现了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充分尊重司法权力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写作范本

  司法监督作为监督政府的重要手段,在行政监督中占有重要地位。在我国,司法监督指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的监督。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主要通过行政法律监督权对国家行政管理活动进行法纪监督,目的是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活动,使其严格地遵纪守法。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也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督的机关。法院通过审理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关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来发挥监督的作用。我国在实行行政诉讼制度之前,法院只能通过刑事、民事审判进行有限的监督。为了更好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的《行政诉讼法》于1990年10月正式施行,从而使法院的司法监督进入更为完善的阶段。《行政诉讼法》的施行带来了越来越多的政府成为被告的案件,本材料中的案件便是一例。

  在北京市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的这起“民告官”案中,国家商标局常务副局长范汉云作为被告的代理人出庭应诉。这是法院通过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对行政机关实行的司法监督,也是中央国家机关高级行政官员首次出庭应诉行政案件。行政高官出庭应诉意味着政府的行政法治意识正在提升,行政领导自觉接受监督,通过亲身参与司法个案强化了依法行政意识。以往,受传统观念影响,一些行政机关对行政诉讼存在消极对待的心理,被告席上官员缺席的比例比较大,甚至在开展行政审判工作的初期还存在过拒不出庭应诉的现象。这些传统的观念除了行政机关放不下官架子,担心官司败诉会有损政府形象和个人尊严以外,还在于行政机关不习惯被监督,不愿意接受司法权力对行政行为的约束。随着我国法治进程不断向前发展,国家行政机关对行政诉讼的态度已经由最初的消极对待转变为积极参与,行政机关对行政诉讼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参与诉讼的积极性也越来越高。实际上,政府高级官员坐在被告席上,不但不会给政府形象抹黑,反而更能彰显现代司法理念和法治精神,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基本要求。因为从法理上来说,行政机关的官员亲自出庭应诉应该是一个不言而喻的原则,是法律所要求的基本责任。行政高官是作为行政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其身份就是诉讼代理人,其诉讼地位与原告平等。出庭应诉的行政领导应当有一颗平常心,虚心接受司法监督,这不仅能换来政府威信的大幅度提高,而且可以使人民法院的权威逐步树立,独立性得到进一步发挥。

  以行政法规助舆论监督——安徽实施新闻曝光案件追查

  材料正文

  舆论监督是每年“两会”期间备受关注的话题之一,迄今虽未列入全国性的立法规划,但一些地方已经为此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继2000年3月安徽省政府法制办颁发《关于做好新闻曝光案件追查工作的通知》后,两年间安徽省各级政府法制系统就查处此类新闻曝光案件768起。2002年11月30日,《安徽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更为明确地规定:“新闻媒体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安徽省“新闻曝光案件追查制度”的最终确立历经了一个过程。早在1997年,基于促进依法行政以及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目的,安徽省政府提请安徽省人大审议通过了《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该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和授权组织应接受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对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披露的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检举、控告的违法行政行为,应当及时进行查处。”这是安徽省首次将新闻媒体曝光案件纳入行政执法督查范围的立法实践,也是安徽省对舆论监督给予法制保障的最初文本。

  2000年1月,省政府颁布《安徽省行政执法督查办法》规定:“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报道的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即使“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法制机构也应当组织督查。《安徽省行政执法督查办法》是全国第一个对新闻曝光案件追查做出具体规定的法规。2000年3月,作为新闻曝光案件追查主体之一的安徽省法制办,专门下发《关于做好新闻曝光案件追查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指出:“新闻媒体对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曝光,是对政府行政管理活动的有效监督,有利于改善投资环境,促进依法行政。”至此,新闻曝光案件追查制度在安徽正式确立。

  安徽省政府宣布实施新闻曝光案件追查制度后不久,安徽日报以《是规范管理,还是地方保护?》为题,批评青阳县政府出台一份文件,一时引起轩然大波。青阳县有丰富的方解石矿产资源。县里鼓励集体、个人在办理合法手续后投资开采,方解石矿产企业陆续发展到40多家。2000年,方解石成为出口日本、韩国和东南亚其他一些国家的俏销产品。在利益驱动下,县政府于2000年4月下发《青阳县方解石矿资源开发管理办法(试行)》,对方解石矿实行“统一规划开采,统一火工材料供应,统一运输票证,统一销售管理,统一税费征收”的“五统一”政策。县里还组建了方解石矿业集团,实行统一对外销售。一时间,20多家矿山被迫停产,与省五矿进出口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也无法兑现,矿主和外贸部门意见很大。

  此事在报纸上被曝光后,青阳县政府感到委屈。他们说这是为了“整顿矿业秩序,确保采矿安全,防止税费流失,增加财政收入,合理有效地开发矿山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省法制办根据新闻曝光案件追查制度进行了追查,认为青阳县政府的文件违反了《矿产资源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试图搞垄断经营。省法制办随即发出“督查通知书”,要求池州市法制局立即查办。2000年7月,青阳县政府撤销了原来的文件,并经省政府审查后重新发文,既整顿了矿山秩序,又保护了矿山经营者和矿山、外贸部门的利益。这次追查对省内各级政府机关产生震动,使他们意识到依法行政的重要性。

  2002年6月1日,《中国食品质量报》以《谁来关心我们的孩子》为题,对当年4月17日安徽省农科院子弟小学40多名学生集体呕吐事件进行了公开报道。安徽省政府法制办致函安徽省卫生厅,要求抓紧对此事进行核查,安徽省卫生厅立即组织安徽省卫生防疫机构以及合肥市卫生防疫机构对40多名学生出现的不良反应进行了分析调查;并对该校学生饮用的牛奶进行了化验检测,排除了食物中毒的可能。

  《合肥晚报》曾以《如此执法责任谁担》为题,对合肥市城隍庙派出所王晓勇以“办案费”为名截留相对人钱款3000元,并不妥善保留卷宗等问题进行了曝光。安徽省政府法制办致函安徽省公安厅,要求对该案进行核查。安徽省公安厅立即展开调查,经查实,城隍庙派出所被责令退还了违规收取的3000元钱款,原中市区(现“庐阳区”)公安分局在此案办理过程中因业务指导不力而受到了严肃批评。

  安徽省政府法制办2002年公布的统计数字称,该制度实施两年来,仅安徽省各级政府法制系统就查处此类新闻曝光案件768起。这从另一方面也可说明,当地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的积极性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调动。因为受到保障的新闻舆论监督的功效显而易见,《安徽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中再次明确“新闻媒体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也就势所必然。

  提出问题

  假设你是省政府的工作人员,请你结合所给材料论述行政法规及新闻舆论的关系问题,并详细阐述你认为作为政府部门应如何有效地引导新闻舆论。

  分析问题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是重要的社会舆论工具,它对政府制定和执行公共政策的活动具有重大影响。被誉为“无冕之帝王,布衣之宰相”的新闻媒体通过揭露各种行政弊端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进行监督,这种监督能产生巨大的社会压力,往往成为其他行政监督的先导。

  舆论监督是党和人民赋予新闻媒体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新闻工作者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我国的舆论监督主要指公众利用新闻传媒或新闻从业人员并通过新闻传媒对政府及其公务员所进行的监督。新闻媒体对政府行政的监督,是一种很有效的监督手段,因为它们在监督上具有信息公开、传播速度快等特点,具有广泛的影响面,同时在权威性上也通常被称为是行政监督上继立法、司法、行政之后的“第四种权力”。新闻媒体通过经常刊登和报道社会各界对行政机关的意见、批评和建议,可以督促行政机关改正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改进工作作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写作范本

  长期以来,新闻媒体对某些行政机关滥用权力、损害政府形象和群众利益的行为进行曝光,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问题的解决。曝光作为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的关键手段,其威力在于将问题公之于世,从而以巨大的舆论压力促进问题的解决。然而,由于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新闻媒体的监督也仅具舆论的影响力,对问题的曝光未必带来问题的直接解决,甚至未必能引起对相关问题的查处和追究。从这个意义上看,新闻媒体的监督功用是有限度的,监督的效果需要建立相关的机制进行保障。在材料中,安徽省推行的“新闻曝光案件追查制度”可以说是就此做出的有益探索,进一步加大了舆论监督的力度。该制度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新闻单位对行政机关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曝光,监察部门和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对新闻曝光案件的追查制度和监督查处结果发布制度。“新闻曝光案件追查制度”把舆论监督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对新闻曝光的事件一查到底,将舆论监督与政府法制监督有机结合,将舆论的影响力和执法的强制力相结合,用法律的手段促进被批评的行政机关认真对待批评、改进工作,使得舆论监督作用落到实处。

  安徽省的“新闻曝光案件追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得到了媒体的热烈响应和相关政府部门的积极配合,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如《安徽日报》对青阳县政府出台某文件表示质疑并对相关情况进行曝光,省法制办根据新闻曝光案件追查制度进行了追查,并随即向池州市法制局发出督查通知书,使青阳县政府撤销了原来的文件并经省政府审查后重新发文,保护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使省内各级政府部门意识到依法行政的重要性。种种实践表明,新闻曝光案件追查制度对于提高新闻舆论的影响力和新闻监督的曝光实效,对于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不容忽视的现实意义。它不仅使舆论监督的作用有了后续保障,而且给政府自身的内部监督提供了许多信息来源,成为行政监督中的一支重要力量。

  党的十六大报告在谈到“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时提出,要“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加强舆论监督成为保障行政权力得以正确行使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为新闻监督提供更为健全的法制保障,已开始成为有关方面的共识。尽管安徽等地在有关地方法规中对新闻舆论监督权给予了一定的保障,但仅有地方立法还不够,诸如新闻立法等国家专门法律的出台将为舆论监督提供更加强有力的支持,使舆论监督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请人民群众监督评判 南京市政府从严治政

  材料正文

  南京市质量监督局下属一家单位违规向个体工商户收费,立即有群众向市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举报。经查实,“中心”没收了这家单位的全部违规所得并对其处以罚款,还向该单位主管局发出监察建议书。

  南京市监察局副局长、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主任杨平在介绍这二案例时说,依法行政虽然提了多年,但许多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并没有认识到依法行政的本质是依法治权,规范行政行为,他们的习惯思维仍是“我有权管你”、“你要执行我的规定”,由此出现了靠“人治”而不是靠“法治”的不规范行政行为。建立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就是要通过群众举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切实解决政府部门效率低和不作为的问题。

  2002年5月20日,南京市政府向社会公布了新成立的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私营个体经济咨询投诉中心、民营科技企业投诉中心及外商投诉中心的热线电话、办公地址。此举表明了市政府从严治政、规范行政行为的决心,在群众中引起强烈反响。

  短短2个多月,设在市监察局的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就接受各类投诉咨询415件次,其中80多件投诉意见集中反映了一些行政执法部门巧立名目乱收费、违规干预企业和市场,以及办事拖拉、相互推诿的“衙门”作风。“中心”对群众投诉逐项调查、处理,促进了政府机关转变作风,为民办实事。市科技局一项审批事项原定40个工作日办结,根据群众意见,现在缩短到15个工作日。

  受到群众好评的南京市私营个体经济咨询投诉中心,至今已收到各类投诉150余件、各类政策咨询400余件,办结率和回复率分别达95%和100%,较好地解决了个体私营经济组织“投诉难”的问题。南京创为包装有限公司等6家私营企业因被征地导致生产困难,“中心”根据他们反映的情况,很快会同市规划局、国土局和区政府认真调查处理,并组织他们到邻近的开发区工业园实地考察选址,妥善解决了这一难题。这家中心还聘请了5名专职律师,负责解答各类政策、法律咨询,为个体私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和援助。

  请人民群众评议政府工作和干部作风,是南京市政府从严治政、取信于民、完善监督机制的又一重要举措。

  2002年春节长假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南京市委、市政府召开“转变作风年”动员大会,对在全市“万人评议机关”活动中,排在末五位的政府部门“第一把手”,分别予以免职、降职处分和诫勉谈话。江苏省委副书记、南京市委书记李源潮在会上明确提出:“群众的评判是干部改进作风的行动坐标,凡是人民群众亮红灯的,就不能过关。”对政府官员的“末位淘汰”,犹如一石激起千层浪,在全市干部队伍中引起极大震撼、警醒和教育。各部门纷纷对照群众的评议,找差距、改作风、办实事,提出转变政府职能、加快政务公开的一系列改革措施,干部的精神面貌和政务工作有了明显变化。

  一年来,南京有30多个局级单位上门到1000多家企业走访,50多个政府部门深入基层倾听群众呼声,17个部门开展了形式多样的评议活动,数万市民群众对政府工作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据对500多家企业的调查,认为南京投资环境有较大改善的达95%。在岁末年初开展的新一轮“万人评议机关”活动中,市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满意率提高了近10个百分点,不满意率下降至1.18%。“向人民学习,为人民办事,请人民监督,让人民满意”成了推动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强大动力。

  提出问题结合所给材料,谈谈你对人民群众对政府进行监督的看法,要求中心明确,内容充实,论述合理。

  分析问题

  请人民群众评议政府工作和干部作风,成立包括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在内的各类投诉中心,南京市政府的种种举措表明了其从严治政的决心及对人民群众这一重要监督主体的充分尊重和重视。人民群众是政府行政权力作用的对象,与政府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他们对政府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以及行政管理中的弊病最为了解,因此,在他律系统中,应特别重视人民群众对行政的监督作用。

  写作范本

  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他们不仅可以以主权者的身份参与政府管理,而且可以以授权者的身份对政府实施监督。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的一切权力(包括行政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国家机关及其全体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必须受到人民和法律的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在行政监督的体系中,人民群众对政府的监督是国家所有监督机关进行有效监督的社会基础,缺少人民群众的有效监督,国家监督机关的监督就会落空,可以说,群众监督是整个国家监督的基础和力量源泉。

  在我国,人民群众对政府的监督范围广泛、形式多样。然而在实践中,群众监督存在很多问题而使其应有功效难以充分发挥,这主要在于:对群众监督作用重视不够,相关权威监督机关漠然处之,使群众监督流于形式;群众监督途径单一、监督渠道狭窄,真实的意见和呼声不能及时反馈给相关权威部门及主管领导;群众自身监督意识淡薄,参与监督政府行政的热情不高。为了提高群众监督的积极性,使人民群众的行政监督更有实效,行政机关应当改变单纯地被动接受监督的状况,主动接受监督。主动为人民群众提供完善的行政监督途径,那么,他们以个人名义实施的非组织化的监督将有可能对行政活动形成强大的影响力。

  南京市政府意识到依法行政及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重要性,建立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为群众举报提供通畅的渠道。请人民群众评议政府工作和干部作风,不仅极大地调动了群众监督政府的积极性,而且有利于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积极自检、改进不足,以良好的风貌“为人民办事”、“让人民满意”。事实证明,南京市政府的这些措施收到了良好的成效,投诉中心接受投诉数量大,处理妥善、及时,“促进了政府机关转变作风,为民办实事”;各政府部门积极接受评议,“数万市民群众对政府工作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增强了企业对南京市的投资信心,提高了市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和满意程度……南京市政府的上述举措无疑是我国行政监督的一个典范。第一,重视人民群众的行政监督作用,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不仅鼓励群众举报并积极受理,而且请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及干部作风进行评判,充分显示了人民群众的主人翁地位,保持并调动了广大人民群众监督政府行政的积极性。第二,设立专门的投诉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的监督途径。开辟了对政府进行监督的新渠道,在政府部门和群众之间架起了沟通的桥梁,也为普通百姓开启了一扇便捷的投诉之门。第三,加大了政府部门和人民群众的互动沟通,有利于政府密切联系群众,改善政府与群众的关系,同时也有利于改变政府工作作风,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第四,人民群众的有效监督,有利于政府规范行政行为,从严治政,真正将政府打造成“为民政府”,“向人民学习,为人民办事,请人民监督,让人民满意”。

  本章结论

  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过程中的一个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是实现行政管理科学化、法制化的重要途径。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由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有机结合,从而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网状格局。在这种格局下,我国的行政监督不仅包括来自行政机关内部的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的自我监督,也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人民群众及社会舆论等对行政机关的外部监督。在多元主体的监督下,行政监督涵盖的范围广泛,内容丰富多样,纵横交错的监督体系有力地保障了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公正行政、科学行政及高效行政。

  作为完善行政活动的重要手段,行政监督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起到重要作用。第一,事前预防。主要是对行政决策进行事前监督,避免错误决策和非公正决策的形成及付诸实施。第二,事中控制。主要表现在制止错误决策的实施,确保行政执行的正确方向,制约政府权力的扩张。第三,事后补救。通过揭露行政管理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及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等对各种行政过失进行补救。第四,经常促进。通过经常地督促、监督促使行政机关不断完善行政。在实施行政监督的过程中,监督主体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主要在于经常性、广泛性、确定性、有效性、公正性等。

  行政监督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具有独特的职能,它的作用是其他行政管理环节所不能替代的。首先,行政监督有利于促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保证国家政令畅通,推进行政法制化进程;其次,依法对行政权力实行严格的、全面的监督,可以有效防止行政权力的失范、失效,从根本上防治腐败的发生;再次,行政监督有助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依法对行政权力进行全面的监督是行政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障。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创新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搞好行政管理、搞好公务员队伍建设、实现人民主权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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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申论教研室主任,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学者。长期从事公务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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