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府在弱势群体社会保护中的责任 政府在弱势群体社会支持和社会保护网络中处于核心地位,肩负着义不容辞的责任。政府只有明确自身的责任,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才能逐步解决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和社会保护问题,进而体现社会公正,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
(一)解决弱势群体的生存权与发展权问题,是政府的基本行政责任。
在解决弱势群体的过程中,政府是无疑是主导性的力量,在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网络中,政府理应扮演主导性的角色。正如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分析19世纪中叶的法国农民时所说的:“他们利益的同一性并不使他们彼此间形成共同关系,形成全国性的联系,形成政治组织,就这一点而言,他们又不是一个阶级。因此,他们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来保护自己的阶级利益……他们不能代表自己,一定要别人来代表他们。他们的代表一定要同时是他们的主宰,是高高站在他们上面的权威,是不受限制的政府权力,这种权力保护他们不受其他阶级侵犯,并从上面赐给他们雨水和阳光。”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弱势群体及其社会生活的贫困化,是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和普遍现象。而解决弱势群体问题必须首先依靠政府的力量,依靠政府对市场的适度干预和对市场缺陷的弥补,因而必然要强调政府的责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责任在于给强者以‘发展权’,给弱者以‘生存权’,以有效地防止‘弱肉强食,适者生存’的纯生物式的市场竞争。”
(二)为弱势群体提供社会保护是法治社会对政府的必然要求。
法律作为一种强社会控制形式,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弱势群体实现自身生存和发展的武器,法律也要求政府必须担当起保障人权、维护弱势群体权益的使命。弱势群体在社会生活中处于不利地位,而法治的公正性要求对弱势群体予以公平的对待,同时,法治的普遍性要求对所有人不能有任何歧视,因此,政府对弱势群体的人权必须要依法给予例外对待和特别保护,通过相应的措施最大限度地缩小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的差距。政府依法“通过运用公共权力对社会资源的重新分配,给予强势群体以特别的物质保障;或者运用公共权力,通过创造条件,排除妨碍等方式,给予弱势群体以特别的精神、道义保障;或者双管齐下,两者兼而有之。”对弱势群体的支持和保护是国家干预渗入私法领域、追求实质公平的结果,是法律适应现实社会生活需要而作出的制度安排。
(三)对弱势群体提供社会保护是政府德治的体现。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如若没有理性的道德加以规范、引导,就会变质,以强凌弱、弱肉强食、你死我活、坑蒙拐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不道德现象和非理性行为就会充斥整个社会,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的贫富差距就会日益扩大,从而造成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因此,在强调依法治国的同时,还必须坚持“以德治国”,提倡平等互助、扶弱济贫,弘扬社会主义道德。坚持“以德治国”,就要通过德治与法治的结合,正确调节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的关系,保障弱势群体的正当权益。从这个意义上说,保护弱势群体是“以德治国”的应有之义。
(四)对弱势群体提供社会保护,是政府在公共政策制定中贯彻公正原则的必然要求。
公共政策是由政党、政府等社会组织所组成的公共决策系统为实现社会目标、解决社会问题而制定或者选择的行动方案和行为准则,它具体表现为一系列的法令、策略、条例、措施等。公共政策制定是社会政治生活中公共决策系统的经常性活动。公共政策制定实质上就是政府决策系统对已经出现的政策问题采取行动的过程。公共政策研究认为,在政府的政策制定过程中具有特定的价值取向,服务于一定的利益追求。在实践中,公共政策的制定常常为一定的利益集团服务,帮助其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这里所谓的利益集团通常是社会生活中的强势群体,而弱势群体在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则很少具有实际的影响力。因此,为了坚持社会公正原则,政府在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贯彻公平的价值取向,对弱势群体的利益提供支持和保护,防止出现“马太效应”,避免使社会资源的分配进一步集聚于那些强势群体的手中。因为,现代意义上的公正首先就表现在生存权、就业权、受教育权和社会保障权等基本权利。忽视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政府的公共政策制定就不可能公平、公正。MZD在谈到党的政策与人民利益的关系时说:“我们的责任,是向人民负责。每句话,每个行动,每项政策,都要适合人民的利益。”邓小平在谈到“先富”政策与“共富”政策的关系时也说:“我的一贯主张是,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大原则是共同富裕。一部分地区发展快一点,带动大部分地区,这是加速发展、达到共同富裕的捷径。”邓小平的“共同富裕观”,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弱势群体给予了充分的关注和重视。
(五)对弱势群体提供社会保护,也是政府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的现实需要。
由于弱势群体的生活日益贫困化,同时也由于社会贫富差距不断扩大而造成的弱势群体相对剥夺感的不断增强,使他们最先也最强烈地感受到了社会改革和社会发展的成本与代价;又由于弱势群体的经济承受力低、风险抵御力弱,于是,在弱势群体这一庞大的队伍中就蕴藏了巨大的社会风险隐患,极易于因“水桶效应”而成为社会动荡的“火药桶”。亚里士多德曾经认为,贫困就会激起祸乱。在所有情况下,我们总是在不平等中找到叛乱的起因。美国学者亨廷顿也认为,如果不能在消除社会绝对贫困的同时,逐步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那么这种“相对剥夺感”也容易使人倾向于暴力。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曾指出,社会主义社会也存在着“少数人闹事”的现象,并且发生这种现象的直接原因是“有一些物质上的要求没有得到满足……但是发生闹事的更重要的因素,还是领导上的官僚主义。”从社会学的角度说,“少数人闹事”属于社会聚合行为,社会生活中的不平等、不公正现象是发生聚合行为的根本原因。现阶段我国一些地方发生强势群体集体上访、堵交通、围政府等事件就是一种社会聚合行为。这种现象的不断出现,说明解决社会弱势群体问题,事实上已经成了改革过程中不容回避的问题了。因为,弱势群体是我们社会中的基本劳动群众,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权的重要支撑,是“载舟之水”,是我们一切事业的基础。弱势群体问题如若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则势必会影响我国的政治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