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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安全安全问题(一)——国家机关
问题:
1.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在一些领导干部中,处理或解决问题往往忽视法律的严肃性,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滥用职权。如在征用土地的问题上,置法律、法规于不顾,随便批条子,动辄开口子,结果出现了乱占滥用土地现象,破坏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
2.习惯于按个人的意志行事,忽视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行使行政权力的主要特点是命令和服从,无论这些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都按个人的意志去执行。
3.执法不严、违法办案。在司法机关主要表现出有的办人情案,有的超期羁押人犯,违反程序法,侵害公民权益现象屡有发生。还有不少的案件审判后不能执行,造成“官了民不了”的局面。
4.以罚代法,重罚轻管。有些执法部门在处理违法案件时,偏重于经济处罚,如对假冒伪劣商品,一经查出,只作经济处罚,没有追究制假售假人的责任,结果假冒伪劣商品依然猖獗,给消费者危害极大。
5.以权谋私,执法犯法。有的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吃拿卡要,有的以权易钱,钱权交易,直接损害了执法机关的声誉,玷污了司法机关的形象,虽然是少数,但影响很坏。
6.包庇袒护,徇私枉法,有的领导干部或上级机关,对有的执法人员腐化堕落,玩忽职守,徇私枉法,麻木不仁,视而不见,放任不管,听之任之,处置不痛不痒,成了保护伞。
7.执法中的“实惠主义”,扭曲了法律的公正性。在执法实践中,一些行政执法部门对凡能带来部门利益的条款都能积极地宣传、积极地执行,反之就消极,执行迟缓或根本不执行,这种以自己利益决定对法律法规的实惠主义态度,严重破坏了执法机关公正、廉明的形象,使依法治国方略难以落到实处,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扭曲。
原因:
1.法律制度、政策的缺陷。当前,一部行政法律法规就有一个行政主管部门或几个相关管理部门,相应成立一支执法队伍,造成行政执法机构过多过滥。执法部门之间职责界限模糊,职能交叉扯皮,其结果是力量分散,各行其是。而许多单位为争取成立执法队伍,成立之时多确定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执法人员的工资、福利、奖金等都得靠自己在执法过程中去收费和罚款解决,执法单位受部门利益驱动去执法,对违法之事,一罚了之。
2.执法监督的缺陷。
(1)执法监督体制不尽合理。一方面,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对法律实施的深层次、实质性监督不够充分,往往缺乏对行政机关执法活动的直接有效的控制权。另一方面,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主体,如审计、监察部门等又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地位偏低,权力不足,受制于人,作用很难发挥。
(2)执法监督制度不够健全。监督工作尚未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具体化,对于执法者的腐败渎职行为往往抱着“民不告,官不究”的态度,监督者的监督责任缺失,监督或是不监督的主观随意性强,因而面对执法违法行为时难免出现相互推诿、无人查究的现象。
(3)监督不力,惩处不严。一些执法监督部门力量薄弱,心有余而力不足,彼于应付,造成监督空档;执法监督的方法简单,手段单一,技术落后,并且形式主义严重,热衷于做表面文章应付上级机关检查,在监督中习惯于搞“既往不咎,下不为例、亲疏有别”;此种做法往往成为一些执法犯法、滥用职权、贪赃枉法者的避风港和保护伞。
(4)社会监督,民主监督的力度不够。由于实用主义作崇,在实践中群众监督难以受到重视,因而逐渐丧失民主监督的积极性;舆论监督的独立性不够,相应的安全保障不够,对重点、敏感问题只能避重就轻或事后报道;社会组织的监督分散和乏力,渠道有限,难以擂鼓,等等。
3.法律的权威没有树立起来,权大还是法大的问题没有真正解决。在我国,法是党的主张和人的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并以强制力作为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和。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衡量是非曲直的最高标准,任何人无论职位高低都不能违宪违法,任何文件、讲话都不能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有的地方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却同领导干部的法律观念不强,不依法行政有直接关系,他们想问题、作决策,不考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习惯于依靠政策而忽视了法律的规定,在工作中重行政手段轻法律手段。
4.部门保护主义,阻碍了执法的公正性。有的行政执法部门往往以利益决定对法律和政策的态度,要么是对有利的就执行,不利的不执行,要么是断章取义,不顾大局,使一些法律法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得不够,同时容易产生行业腐败现象,严重败坏了执法机关公正、廉明的形象,使依法治国的方略难以落到实处,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扭曲。
5.行政执法队伍整体素质不高,对严格执法带来不利影响。部分执法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在观念和习惯上依然深深地打着“人治”、“权大于一切”的烙印,这些旧意识、旧观念成了一些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的思想渊源。少数行政执法人员没有经过严格的岗位培训,不熟悉机关的法律法规,对本职工作一知半解,缺乏责任心,在执法中常常出现错裁错判的现象,有的执法人员政治素质较差,个人主义、拜金主义思想泛滥,出现了执法不公甚至徇私枉法、贪赃枉法等问题。
6.行政权力的行使缺乏透明度,使公民难以监督,依法行政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政务公开,把行政操作的规则、方式、手续、时限、法律责任公布于众,让公民知道如何监督行政。现在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等行政程序法虽颁布实施了,但因宣传力度小,知程度低,当公民遇到故意增加审批手续,额外的多收费,拖延的批准时限,附加的制裁等侵害自己自由和权利的行政行为时,还不知道这是违法行政在侵害自己。由于行政权的行使是大量的、经常的和变化的,若无社会民众的经常监督,若无程序规则约束,必然形成行政执法人员我行我素,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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