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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申论》预测卷及参考答案(范文)(2)

来源:华图 2009-12-5 12:16:49 考试吧:中国教育培训第一门户 模拟考场
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提供的关于网络文明的公务员考试申论试卷及参考答案(范文)。

  5.2009年2月,一则“房地产被列入十大振兴规划”的消息不胫而走。但最终的结果表明,这则消息其实只是一则网络流言。

  网络,作为一个日显重要的信息源,对于现实生活的影响也越来越深。我们到底该如何面对这样一个信息源,又该如何用好这个信息源呢?

  中国网民数量已突破3亿,上网已经成为他们的生活方式,打开电脑接受邮件、浏览信息、查阅资料等等。但是网络上的虚假信息也害人不浅,让人防不胜防。

  最新的例子是2009年2月中旬吵闹的“房地产列入十大振兴规划”的假消息。消息一出,各大媒体和网站纷纷转载,股票市场的房地产板块也闻风而动。深究这一假消息的传播链条,可以看出,始作俑者还是在网络,从央视“经济半小时”节目对成思危的采访中可以看出,成先生也是从有关网站看到这样的消息,然后在和他的学生交流中谈了自己看法,后来被媒体获知讲课内容,再复以“名人”效应传播,这是一个互相加深并影响的过程。

  十大产业振兴规划只剩一个行业就齐全时,无疑会引发大家的猜想,因为房地产对经济的关联度比较高,所以假消息有了传播的假设空间,而媒体的刻意找名人炒作无疑放大了这种作假倾向。而权威消息的缺乏也是假消息乘虚而入的因素。和其他产业振兴规划的报道不同的是,所谓的房地产振兴规划始终没有来自国务院常务会议的消息,同时所有的首发报道也非来自权威主流媒体,除了成思危相关言论的报道外,还有一家媒体声称他们得到了住房和城市建设部某官员的证实。

  国务院新闻办网络局宣传处处长侯召迅曾撰文指出,个体炮制+小众追捧+网站失察提供平台甚至直接造谣并推进传播+大众轻信盲从+广泛传播,最终形成了虚假新闻信息的舆论场。

  在规范网络虚假新闻的同时,也要避免走向另一个极端,即限制了网民发表言论和发布真实新闻的的自由,那就等于“把脏水和孩子一起泼掉”。有时候,网络上流传一条假消息也许传播面还不是很大,如果传统媒体也参与进来,降低判断采集信息的标准,势必会引起更大的混乱,丧失公信力。

  全国两会上,代表委员也对此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谈起网络虚假信息的危害,全国政协委员、九三学社甘肃省主委赵俊认为,网络上一些鱼龙混杂的消息,混淆视听,这会让人对社会、对现实做出错误的判断,甚至于相反的判断。

  政协委员、民革辽宁省凤城市副主委陈德称自己经常上网,主要是发电子邮件,浏览大量的信息特别是新闻,下载相关的数据资料。但不希望上中学的女儿尽早接触网络,因为很多不健康的东西通过各种渠道发到网络上,对一些没有走上社会的学生的身心健康影响极坏。

  对于网络虚假新闻,政协委员、内蒙古师范大学副校长郑福田认为,首先应该区分是否为恶意传播。他说,在互联网行业飞速发展的今天,如果说网络传播上有一点误差,这也是不可避免的。因为网络涉及面大,海量信息来源五花八门,包括发布信息的人所处的语境均不一样。网络信息传播过程中所产生的变异跟蓄意在网络上传播虚假信息是不一样的。蓄意的虚假信息目的就是为误导受众。在传播过程中由于发布信息的人与听众、受众在接受过程中不同的环境所造成的那种网络信息的变异是可以理解的。

  6.“一个十几岁的孩子从小学四年级开始接触网络游戏,此后上网时间越来越长,甚至在网吧过夜,并在网吧结交了社会上的不良青年。家长给的钱不够上网,于是就和别人结伙抢劫出租车司机。”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法律所助理研究员陈晨在和记者谈起该中心近日出炉的《青少年网络伤害课题调研报告》时,痛心地列举了她接触到的这个典型案例。

  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网络伤害和网络违法犯罪日益增多,青少年的生存与发展面临着现实或潜在的危险。为此,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和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在2008年共同启动了“青少年网络伤害研究项目”。有关专家呼呼,为了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应进一步完善网络法律监管体系。

  “对青少年而言,最直接的网络伤害是对他们身体健康的伤害。”一位家长告诉调研人员,她的孩子迷上网络后,整个人都彻底变样了,不按时吃饭和休息,基本不参加文体活动,身体健康每况愈下,体重严重下降,生活自理能力也越来越差。

  而沉迷于网络给青少年带来的心理负面影响也不容忽视。2004年,天津一名曾经品学兼优的初中生,因为长期沉迷于网络游戏,产生严重心理内疚而无法自拔,最后跳楼自杀身亡。

  调研报告指出,青少年由于长期进行网络冲浪、玩网络游戏容易形成网络依赖,需要不断增加上网时间才能感到满足,如果一段时间不上网就会明显地烦躁不安;上网频率与上网时间都远远超出计划;网络成为其主要的生活、交往方式,已经严重影响到其社交或家庭生活,有的甚至出现心理危机导致自杀。另外,侵犯青少年的隐私权、财产权等网络侵权行为,色情、暴力等不良信息的侵害都对青少年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心理伤害。

  此外,一些青少年为逃避现实生活而选择虚拟世界从而导致社会化不足也让调研人员深感忧虑。“这种不足妨碍了青少年正常人格的形成和发展,使他们不愿与现实中的人进行沟通,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更加困难,他们的学业、工作、家庭生活也因此受到严重影响。”报告分析说。

  在网络中,青少年的猎奇和挑战自我的心理膨胀,价值观念模糊,这往往会导致网络行为偏离或违反社会规范。报告指出,“网络行为失范包括一般行为失范和违法犯罪,一般行为失范表现为在网络上浏览不良信息、网络谩骂、在网络上搞恶作剧等内容;网络违法犯罪则表现为黑客行为、恶意攻击、网络欺诈等内容。”

  在此次调研中,调研人员走访了北京、上海、广州、西安、长沙5个城市的未成年犯管教所,并与未成年犯深入交谈,结果发现,不少孩子就是由于受网络的不良影响而最终走进了高墙。一位警官告诉调研人员:“一个在网络中打打杀杀、尽情攻击的孩子,也会在现实中采取暴力形式解决冲突。”

  “网络伤害对青少年造成的负面影响,必须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陈晨说。

  “我国网络立法的滞后性和不完善性是青少年网络伤害的重要原因。”在经过详细调研后,调研组得出了这样的结论。

  其实,针对网络信息内容和网络行为等方面的管理,我国已先后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无疑,这些法律规定对于促进互联网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网络是一个新兴并且发展较快的事物,我国的网络立法仍具有滞后性和不完善性。”报告指出,首先我国关于网络管理方面的立法不完善。关于网络不良信息的传播、网络游戏等级的规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管等方面的法律不健全,现有的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其次,对于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我国刑法规定的网络犯罪的罪名较少,难以完全涵括现实中发生的网络犯罪行为类型。第三,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的法律规定不完善。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的专门法律,相关的规定散见于未成年人保护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并且内容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

  为此,报告建议,针对网络立法的薄弱环节,应尽快健全网络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禁止网络不良信息的传播,实行游戏分级管理制度;制定关于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的专门法律,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保护未成年人的媒介接近权、有益信息知晓权和媒介参与权,保护青少年的隐私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实现与网络国际立法的协调性,签署多边或者双边协议,加强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的国家性或区域性合作。与此同时,还要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管,切实取缔黑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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